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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案。

  • 日期:93-04-20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案。案由為:台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聘用人員薪金、門診營運及藥品衛材採購之預算編列未盡確實,失之草率,執行率偏低,未達成業務計畫之目標;醫療費用之分攤基礎,未能反映醫療基金之經營績效及財務狀況;台北縣政府衛生局對於所屬衛生所申購醫療設備之審核作業草率、購置後使用效益控管不力;且對藥品、衛材存量控管不佳,徒增管理成本,均核有未當。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 依審計部九十一年度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台北縣政府衛生局暨所屬衛生所之缺失,包括:電腦化系統欠缺控制機制、聘用支援醫師經費之執行率偏低或未執行、公務預算及作業基金費用分攤未盡合理、藥品衛材存量控管欠佳、業務計畫預算編列失之草率、醫療設備閒置情況嚴重、獎勵金發放未符績效評核原則,經向台北縣衛生局調閱相關資料,發現該局暨所屬衛生所九十二年度預算之編列及執行、公務預算及作業基金費用之分攤、醫療儀器設備之採購、藥品衛材庫存管理等措施確有疏失。
二、 台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聘用人員薪金、門診營運及藥品衛材採購之預算編列未盡確實,失之草率,執行率偏低,未達成業務計畫之目標;而該局所屬衛生所醫療費用之分攤基礎,亦未能反映醫療基金之經營績效及財務狀況;又該縣衛生局對於所屬衛生所申購醫療設備之審核作業草率、購置後使用效益控管不力,及藥品、衛材存量控管不佳,徒增管理成本,均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