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案。案由為:警察機關刑案匿報、輕案重報或重案輕報等現象,迄未澈底根除;各分局刑事偵查員及分駐(派出)所員警勤(業)務普遍未能落實;全國刑事警察嚴重不足,基層員警現場處理能力及採證能力薄弱,刑事鑑識人員缺額過多;又警察機關未盡犯罪檢舉人之保護;破案獎金制度流弊不少;刑案移送因調查未完備,經檢察官發回續查、補足之比率偏高;另對於未破案件之列管方式,亦未能配合科學分析,綜合研判;犯罪資料建檔及運用之蒐集、運用及管理機制不足,對民眾隱私權保障不周;偵訊設備及供指認之硬體設施欠缺情形嚴重。前開諸節影響刑案偵防成效至鉅,警政署未嚴加督導改善,核有重大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針對民眾對政府三年半來維護社會治安的表現不甚滿意,監察院乃就刑事警力、勤務規劃、犯罪偵防成效、未破刑案列管方式、受理報案、退案統計、刑案移送審核方式、警察機關偵訊室及相關偵訊設施…等,分別調卷及訪談瞭解,發現各警察機關辦理刑案偵防,確有如下亟待改進之缺失:(一)警察機關刑案匿報、輕案重報或重案輕報等現象,迄未澈底根除,警政署未嚴加督導改善;(二)分局刑事偵查員及分駐(派出)所員警勤(業)務過於繁瑣,致普遍未能落實執行,嚴重影響犯罪偵防成效;(三)全國刑事警察員額不足,影響犯罪偵防成效;(四)基層員警現場處理能力及採證能力薄弱,刑事鑑識人員不足,兼辦業務過多,影響偵查成效至鉅;(五)警察機關對於犯罪檢舉人之保護有欠周妥;又破案獎金雖屬必要,但須避免發生選擇性辦案,且應加強查核秘密證人獎金,以杜流弊;(六)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因調查未完備,檢察官發回續查、補足之比率偏高,顯示偵辦品質有待加強;(七)警察機關未破案件之列管方式,未能配合科學分析,綜合研判,亟待強化;(八)警察機關犯罪資料建檔及運用有待強化,另相關資料之蒐集、運用及管理機制不足,對民眾隱私權保障有欠周延;(九)警察機關偵訊設備及供指認之硬體設施欠缺,嚴重影響刑案偵辦成效。
二、歹徒犯罪手法不斷翻新,保障人權之呼聲日益高漲,法院採擇證據日趨嚴謹,警察機關立於打擊犯罪之第一線,刑案偵防之專業技能如不能與日俱進,則勢難有效遏止犯罪發生率並提升刑案破案率。因此,如何健全警察人員專業技能,提高員警素質,誠屬當務之急。此外對於專業人力之培育、勤務之落實、資訊之蒐集與分析、偵訊室及鑑識蒐證器材之充實、人事制度之健全等多方面亦應著手辦理,始能有效維護社會治安,提升犯罪偵防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