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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桃園縣大溪鎮公所、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3-05-19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桃園縣大溪鎮公所、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桃園縣政府怠未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等規定,徵得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下稱自來水公司十二區管理處)及內政部之同意前,即擅自核准佛光山寺和平禪寺萬壽寶塔納骨塔(下稱和平納骨塔),於板新給水廠鳶山堰水庫集水區治理範圍、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及山坡地保育區之開發建築,對於和平納骨塔開工報告施工計畫書所附之挖填土石方計算式,及相關處理證明書之審核及備查作業,亦失之草率;復與大溪鎮公所、自來水公司十二區管理處對於和平納骨塔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任意違規棄置,怠未依相關法令切實查處;且對於棄置地點復未依法要求迅即恢復原狀並將違規堆置土石方運離至指定合法收容地點,坐令就地植生,肇致居民陳訴不斷,無異助長轄內違規棄置行為;經核上開各機關均有重大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於水庫集水區內修建道路、伐木、探礦、採礦、採取或堆積土、石、開發建築、經營遊憩用地、設置墳墓、處理垃圾等廢棄物及其他開挖整地者,應先徵得其治理機關(構)之同意,並報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和平納骨塔開發場址,既經自來水公司十二區管理處查證,位屬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及鳶山堰水庫集水區治理範圍,其開發建築前,即應先徵得該處之同意,惟桃園縣政府竟漠視上開規定,未經該處同意前,即率予核發和平納骨塔之建造執照及開工許可。次按山坡地興闢公共設施、公用事業、慈善、社會福利、醫療保健、教育文化事業或其他公共建設所必要之建築物,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開發建築面積始得少於十公頃,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修正發布之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現稱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惟和平納骨塔上開建造執照登載之基地面積,僅為○‧八六一八公頃,明顯未及十公頃,縣府卻未依規定報經內政部核准,即擅予核發設置許可及山坡地開發許可,洵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和平納骨塔未依上開規定,隨意棄置剩餘土石方,既遭當地居民迭予檢舉,無論景觀之破壞、塵污之飛揚、河堤安全之影響等等,顯然已對當地環境造成不良衝擊,難謂無污染環境之情事,惟該縣環保局卻未本於權責,主動積極依廢棄物清理法查處,猶諉稱「非屬該局權責」,均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