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台南縣政府案。案由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相關法令,迄未就涉有大面積開挖整地之水土保持工程,課以環境影響評估,以致統樂公司雖早在八十五年間,即計畫於系爭土地開發休閒農場,其後仍得陸續以申請水土保持名義,從事大面積挖填整地,規避環境影響評估之實施,達成實質開發之目的,顯欠周延;又八十八年、八十九年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第四工程所,違法核可統樂公司等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侵犯台南縣政府對於系爭土地之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核及監督權,亦使部分系爭土地在無水土保持計畫下,被大幅挖填整地,顯有重大疏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任何水土保持義務人申請核准依水土保持計畫,於山坡農、林土地從事開發利用,乃至開挖、整地及整坡,或設置遊憩用地、運動場地,雖非現行法令所不許;但因「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迄未將涉有大面積開挖整地之水土保持工程施作列入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如開發者未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設置休閒農場」之農地開發利用,或運動場地之開發興建、擴建之申請,而逕以申請水土保持名義從事挖填、整地,則不論挖填面積及土石量如何廣大,地貎如何變動,皆不受環境影響評估之管制,乃導致本案統樂公司雖早在八十五年間即有將系爭土地開發為休閒農場之計畫,但其後仍得分別陸續以申請水土保持之名義,從事大面積開挖整地,並規避環境影響評估之實施,達成實質開發之目的。今後,其他開發者如捨正當之法定程序,而改循本案開發模式,則山坡環境將受到嚴重衝擊,更可能貽害水質、水量之保護。顯然現行法令規定有欠周延,亟待積極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