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內政部、苗栗縣政府案。案由為: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晚間七時許,苗栗縣通霄鎮福源里巨豐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廠,因貨櫃違法儲放鋁粉不當受潮引爆,造成十九人死傷,該廠前於八十二年十一月間,亦因貨櫃違法儲放發射藥,不明原因致生三人死傷之嚴重災害,其危害公共安全之情節重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負有執行該廠勞動暨安全衛生檢查之責,竟長期怠忽職守,肇致該廠十年間,由同樣違反規定之儲存設施,再度發生傷亡災害事件;該所與苗栗縣政府(建設局、消防局)聯合檢查次數頻繁,復未能察覺巨豐廠多項違規之情事。又內政部與勞委會就爆竹煙火等公共危險物品之管理暨查處職責迄未釐清,各執己見、推諉塞責,致苗栗縣消防局囿於本位主義,疏未查察主管法令規定,任令查緝之爆竹煙火物品大量違規寄放於巨豐廠之八只貨櫃;而消防署除未審酌勞委會之意見,亦率爾補助苗栗縣消防局之寄放租金。再者,苗栗縣消防局對於巨豐廠火災之鑑定作業及調查報告書之撰寫,顯失之草率。經核上開各機關及負責監督之各上級機關,均有重大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勞委會中區勞檢所檢查失之草率,流於形式,坐視巨豐廠產製之爆竹煙火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大量違規儲存於二十五只貨櫃;對於苗栗縣消防局查緝之爆竹煙火物品違規儲存於八只貨櫃,亦怠於執行檢查,均有重大違失。
二、中區勞檢所無視貨櫃依法不得儲放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且為八十二年巨豐廠發生爆炸造成二死一傷重大事故之釀災設施,竟未引為殷鑑,怠未將其列為爾後檢查之重點,顯有因循怠慢之重大違失。
三、中區勞檢所漠視分層負責明細表載明之應辦事項,怠未督導檢查鄭文淮檢查員就巨豐廠之檢查情形;又勞委會勞工檢查處范振雄副處長擔任該所所長期間,非但未能加強監督,竟將游辛池前所長親閱檢查紀錄表之革新作為,擅改由組長層級核閱,核有重大違失。
四、巨豐廠實際經營負責人宋信盛曾涉公共危險犯行等情節,中區營業所未對宋員加強輔導管理;又巨豐廠公司董事長黃瑞鳳早於八十二年間災害身亡,該所竟多次於八十七年至九十年間該廠勞工檢查結果通知書事業主姓名之欄位登載已亡故多年者之黃員姓名,顯有因循、敷衍、怠惰之重大違失。
五、勞委會中區勞檢所、苗栗縣消防局、建設局聯合檢查次數頻繁,卻未能察覺巨豐廠多項違規之情事,顯流於形式,毫無提昇績效及簡政便民之實,自有未當。
六、內政部與勞委會就爆竹煙火等公共危險物品之管理暨查處職責迄未釐清,各執己見、推諉塞責,致苗栗縣消防局囿於本位主義,既疏於執行該類物品之管理及檢查,亦任令查緝之爆竹煙火物品大量違規寄放於巨豐廠之八只貨櫃;寄放於該廠期間,復未能派員切實巡查貯存情形,而僅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及項目,罔顧公共安全,核有未當。
七、苗栗縣消防局疏於執行相關規定,致巨豐廠火災之鑑定作業及調查報告書之撰寫,失之草率,核有未當。
八、內政部消防署未善盡中央主管機關之責,除未審酌勞委會之意見將儲存設施之具體規定納入租金補助計畫規範,亦未依法督促苗栗縣消防局落實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安全之規定,致該局查獲之爆竹煙火物品大量違規寄放於巨豐廠之八只貨櫃;復知悉該局寄放巨豐廠之儲存設施與規定不符,仍率爾補助其租金,與補助計畫之精神相悖,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