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林委員將財、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內政部、經濟部、嘉義縣政府案。案由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勞動暨安全衛生檢查顯失之草率,流於形式,坐視轄內嘉太工業區三元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廠及朴子工業區隨益保麗龍股份有限公司工廠雇主未落實執行廠內自動檢查、安全衛生管理及員工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肇致二廠相繼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及二十五日發生嚴重火災、爆炸之重大災害。內政部與勞委會就公共危險物品之管理暨查處職責迄未釐清,各執己見、推諉塞責,致嘉義縣消防局囿於本位主義,既疏於執行該類物品之管理及檢查,亦未依該局既定計畫切實執行,置轄內三元廠保安監督人怠未執行廠內自主管理於不顧,罔顧公共安全。經濟部輕忽該院歷次糾正案多次促請改善之要求,除未積極推動區域聯防體系,亦未督促所屬加強工業區工廠安全之輔導管理及廠外警報裝置之裝設;經核上開各機關均有重大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嘉義縣嘉太工業區三元廠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發生嚴重氣爆,造成三十二人輕重傷;同年月二十五日上午朴子工業區隨益廠又發生大火,均造成鄰廠受損。公共危險物品儲存管理之不當、雇主未落實安全衛生管理、自動檢查及勞工教育訓練之不足,分別為三元廠及隨益廠災害之主因,南區勞檢所於該二廠事故前之歷次檢查及告發處分紀錄,竟未曾指正該等工廠上揭缺失,顯見該所檢查之草率,亦疏於督促該二廠雇主,致渠等未落實前開各項規定甚明。復依據南區勞檢所上揭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載明,三元廠未依勞工法令辦理事項計有僱用勞工時,未依規定施行體格檢查、未依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未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等,而上開事項南區勞檢所亦均未曾通知該廠限期改善,在在顯示南區勞檢所怠未依檢查項目逐項落實檢查,竟未曾察覺上揭多項缺失,檢查顯流於形式,虛應故事,至為明確,洵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