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外交及僑政、國防及情報、教育及文化等五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四)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郭委員石吉、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行政院案。案由為:行政院在「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條例」草案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逕將原編列於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十三項重大延續性工程計畫經費,改列於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案中,不僅有違依法行政之原則,與預算法相關規定亦有不符;又發起設立全國農業金庫,卻只編列部分法定出資額之理由顯屬牽強,且該等出資額由農業發展基金以短期借款方式編列預算支應,不僅不符該基金規定運用範圍,亦有違穩健理財原則,嗣後對於政府應出資額之不敷數,擬以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於法更屬無據。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行政院為擴大公共支出,並落實推動「挑戰二00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乃政策決定,以特別立法方式排除公共債務法之舉債上限,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擬具「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並同步另編列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案送交立法院,將原編列於中央政府總預算中之十三項重大延續性工程計畫經費,改列於該特別預算案中。行政院當時編列於特別預算者,既均屬延續性之計畫,是否符合預算法所稱之「緊急重大工程」,不無可議,更何況八十七年修正後預算法第八十三條,對於得提出特別預算之情事,已排除「緊急重大工程」之適用,依法該等繼續性工程經費,應循年度預算編列方為正辦。
糾正案文復表示:農業金庫以政府為發起人時,其成立初期之出資額,由政府負擔資本總額之四十九%,乃農業金融法所明定,與該金庫細部投資計畫是否完成並無關聯,行政院以投資該金庫之相關細目計畫尚未完成為由,於九十三年度預算案中,僅編列部分應出資額,所持理由顯屬牽強。另根據農業發展基金收支及保管運用辦法規定,「投資」並非該基金運用項目,行政院將農業金庫之政府應出資額由農業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誠屬未妥;且以短期措款方式支應長期性投資項目之作法,易使該基金償債能力因周轉欠佳而有財務困頓之虞,並不符合穩健理財原則,亦屬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