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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四)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友吉所提糾正嘉義市政府案

  • 日期:93-08-0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四)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友吉所提糾正嘉義市政府案。案由為:嘉義市政府以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八六府工都字第四一七八五號簡便行文表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草率將坐落該市育人段六七六、六七七、六七八、六七九地號(屬「田」地目)及同地段六七五號(屬「建」地目)之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誤載為「住宅區」,嗣遭土地所有權人持向該市地政事務申請將該等土地合併為「建」地目土地,嚴重戕害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之管制功能及公信力;又該市府對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核發作業,全盤授權承辦人員一人決行核發,卻毫無相關複核、檢查等稽核監督機制,均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內政部轉飭嘉義市政府,切實檢討改進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嘉義市政府前就相關人李永森八十六年六月十日申請上開土地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案件,竟草率於同年六月十一日以八六府工都字第四一七八五號簡便行文表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內,將上開五筆應屬「農業區」之土地誤載為「住宅區」,事後遞遭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代理人林嘉順,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持向嘉義市地政事務所申請將育人段六七六、六七七、六七八、六七九地號(原屬「田」地目)與同地段六七五地號(屬「建」地目)合併為「建」地目土地(合併後仍編為六七五地號),並於同年九月十八日辦竣登記。嗣該筆合併後之育人段六七五地號「建」地目土地經嘉義地院於九十二年間公開拍賣,現土地所有權人指渠因信賴該筆土地屬「建」地目而參與投標,惟得標後竟發現上開合併前之育人段六七六至六七九地號等四筆土地依法仍應屬「田」地目,其價值因而驟減,致蒙受鉅額損失。核嘉義市政府草率核發本案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嚴重戕害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之管制功能及公信力,違失情節,至臻明確。
  糾正案文復表示:「嘉義市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針對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核發作業,全盤授權由第四層承辦人一人承辦及決行核發,毫無相關複核、檢查或事後定期造冊列管等稽核監督機制,本即易生錯誤及弊端,該市政府徒以承辦人個人之疏失以為置辯,顯係諉卸之詞,要非可採,該市府應澈底檢討改善並依法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