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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16)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苗栗縣頭屋鄉公所案

  • 日期:93-12-16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16)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苗栗縣頭屋鄉公所案。案由為:苗栗縣頭屋鄉公所多項工程招標及物品採購案之辦理作業,涉有違法情事,事證明確;又內部欠缺防弊機制,未能及時查察防弊,防微杜漸,失諸未逮,均核有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苗栗縣頭屋鄉鄉長張玉美之夫劉亦增,為名將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張玉美於就任鄉長後,即將名將土木包工業之會計涂鳳址以機要人員任用為鄉公所秘書,負責襄助鄉長處理事務,並代理主持多項工程之開標業務。另僱用其夫之親信徐成良,於鄉公所觀光事業課擔任技佐職務代理人,負責工程之驗收職務。其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就任鄉長後,鄉公所先後發生多項不法事件,事前非毫無徵兆可尋,非無防杜之可能,惟負責該鄉公所政風之單位對於弊案之查察,卻未能充分掌握相關資料,及時查察防弊,防微杜漸,任令鄉長等人為所欲為,要難謂無疏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苗栗縣頭屋鄉公所多項工程招標及物品採購案之辦理作業,涉有違法情事,事證明確;又內部欠缺防弊機制,未能及時查察防弊,防微杜漸,失諸未逮,均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案糾正,送請行政院督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