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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21)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經濟部暨所屬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內政部暨所屬新生地開發局案

  • 日期:93-12-21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21)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經濟部暨所屬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內政部暨所屬新生地開發局案。案由為: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未積極協調解決「柑子林取水口下游供水計畫」淨水場用地開發問題,延宕經年,復未審慎評估建民水庫停建之影響,研謀有效因應對策,肇致預期增加供水目標無法達成,並使巨資興建完成之取水口及部分管線工程閒置未用,辦理成效至為不彰;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辦理「柑子林取水口下游供水計畫」淨水場用地開發作業,昧於法令且未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意見審慎檢討,及時妥適處理,徒耗無謂作業時間,延宕計畫建設期程近3年,且虛耗委外技術服務費用;經濟部未主動協商解決淨水場用地開發問題,復未適時協助自來水公司尋求建民水庫停建後之替代水源,致原計畫興建規模經修正後大幅縮減,無法達到預期增加供水目標;內政部未主動協商解決淨水場用地開發問題,致用地無法如期完成開發,嚴重影響計畫執行進度,均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來水公司)辦理柑子林取水口下游供水計畫,行政院核定期程為89年至91年,惟因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下稱新開局)昧於國有財產法相關法令,造成自來水公司委託新開局開發淨水廠用地部分,迄今未能取得,且87年11月已完工之柑子林取水口,因淨水廠未興建,輸水管路未完成,造成原預訂可減緩地下水抽取及地層下陷,供給彰化、南投地區民生用水及透過聯絡管將烏溪、大甲溪及濁水溪各水系資源調配運用等計畫效益,完全未能發揮。
糾正案文復表示:經濟部為自來水公司之主管機關,該部於所屬自來水公司辦理「柑子林取水口下游供水計畫」期間,未能督促自來水公司積極協調處理淨水場用地問題,亦未主動協調相關部會共謀因應對策,致淨水場用地問題遲未解決;且據該部函復,建民水庫停建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1年1月24日召開該計畫之修正計畫審查會議,作成請該部就中部地區未來之水資源供需情形及自來水供水系統之整體佈設等課題儘速通盤檢討,以促使中部地區水資源作最佳之調配運用等結論,惟該部未能適時協助自來水公司尋求替代水源,妥適辦理修正計畫,肇致原計畫興建規模經修正後大幅縮減,其預計於94年5月完成之部分管線建設計畫,僅具與集集淨水場、彰化第三淨水場聯合運用之功能,無法達到預期增加供水目標,核有監督不周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