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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21)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勤鎮、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部、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3-12-21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21)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勤鎮、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部、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部、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未能積極辦理南投縣仁愛鄉「清境系統供水工程」,致當地民眾長期飽受缺水之苦,嚴重損害人民權益。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表示:清境地區迄無自來水系統,原有之簡易供水設施,於921震災毀損後,行政院921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重建會)辦理之「清境地區簡易自來水復建工程」屬於921震災受損供水設施之復建,原民會原計畫辦理之「清境系統供水工程」,則屬供水系統之新增改善,二者目標與性質不同,原民會竟以重建會已辦理簡易自來水復建工程為由,遲未進行「清境系統供水工程」,致目前清境地區缺水問題日益嚴重,影響民眾權益,核有不當,原民會並應即會同相關機關積極檢討,協力謀求徹底解決,以解民困,平息民怨。
糾正案文復指出:自來水事業為公用事業,依據自來水公司章程,提高自來水普及率及照顧偏遠地區之供水,乃該公司既定之任務、策略、方針,又「改善原住民地區部落飲水設施計畫」之協辦單位為自來水公司,執行單位為該公司所屬有關之區管理處及縣、市政府,然經濟部及該公司均以營運成本為最高考量,既不願接辦當地供水設施納入其供水範圍,又未能積極任事、主動協助原民會解決該地區缺水問題,此種長期漠視民眾用水權益,怠忽其社會責任之態度,實屬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