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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21)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經濟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3-12-21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21)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經濟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未落實考勤執行,致生核能發電廠及電力修護處部分員工未加班,卻報支加班費、事先未依規定核准加班,卻於事後補填、未依規定報支危險工作加給、未有公出事實,卻請公出假並違規報支外勤費或誤餐費等違規情事;又該公司員工合理工作時數,除已逾勞工體能負荷外,又該公司自訂之突發事故認定原則,亦有寬濫情形,經濟部身為主管機關,長期以來,對於上開違規情事,未善盡管理監督之責。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電公司電力修護處第二核能電廠大修人員,考勤管理應比照該廠規定,以電腦刷卡方式辦理,惟該等人員上下班,竟以簽到為考勤管理依據,部分人員為參加工程泵浦檢修技能競賽或製作赴關島機組大修工具,利用夜間加班時段,於模擬訓練室練習操作,或乘坐他人汽車進廠時未刷卡,至行政大樓始刷卡,且有670人考勤異常。經濟部亦認該處支援核能電廠人員,考勤管理方式不一及加班事由與事實未符,顯見該公司對於電力修護處派赴支援大修之員工,未督促所屬落實加班及考勤管理,核有不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長期以來,台電公司各核能電廠對突發事件之認定,係授權單位主管視實際對務需要,依照公司所訂原則自行認定,審計部與經濟部咸認核能電廠機組大修,係屬定期保養維護,其工作均已事前完善規劃,發生突發事件之機率甚微,台電公司亦表示核能電廠大修期間,留廠待命員工,多從寬以從事突發事件名義核給,遂增訂突發事件認定原則,惟未獲國營會及勞工局同意而未納入。該公司各核能電廠,91年度及92年度機組停爐大修期間,以工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搶修為由,申報加班費高達6,290萬餘元,顯有寬濫情形,經濟部與台電公司實應重新加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