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21)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行政院衛生署案

  • 日期:93-12-21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21)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行政院衛生署案。案由為:行政院衛生署辦理90至93年度補、捐助計畫,經該署檢討,至少計125項計畫應以委辦而竟以補、捐助方式辦理;又其中該署補、捐助受該署監督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至少23項計畫,亦有應以委辦而竟以補、捐助方式辦理,核與政府採購法以及預算相關法令規定有違,且該署92年之前,對補、捐助對象、條件、金額標準、經費用途、審查標準、作業程序、督導考核等,未訂定明確、公開及客觀之規範;又該署90至93年度委辦、補、捐助單位,核有連續2年度補助相同單位計有80案(計畫)、163單位;連續3年補助相同單位計有38案(計畫)、108單位;連續4年補助相同單位計有24案(計畫)、131單位之情事,該署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列為該署計畫成效查核重點;另90年至93年,該署暨所屬藥物食品檢驗局、中央健康保險局人員等,至少13人次之國外旅費,計1百餘萬元,竟於接受該署所補助經費項下列支,其中6人次於返國後,復未曾向行政院研考網站登錄出國報告等,顯係規避「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之規定,且與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21條第4款規定意旨,亦有未合等,涉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該署對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補、捐助2項以上及連續3年以年委託、補、捐助相同單位或人員,允應全面清查檢討,落實委辦及補、捐助計畫執行情形之查證稽核工作,內部審核廣度亦有待加強,並對計畫內容嚴謹評估,計畫研提時,尤應審慎衡酌考量,俾避免委辦及補、捐助計畫內容涉有功能重覆,未妥為整合;或未依限申請延期並繳交成果報告、未妥為追蹤研發成果運用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