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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22)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馬委員以工、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案。

  • 日期:93-12-22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22)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馬委員以工、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案。案由為:台北市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疏於監督,致台北縣獅子頭污水抽水站(下稱獅子頭抽水站)未建立風險管理及危機預警機制,並缺乏歲修及緊急應變之標準作業程序;針對事故緊急通報、發布新聞遲延等缺失,前經該院促請改善在案,卻遲未落實相關規定,肇致相同缺失再度發生;復明知獅子頭抽水站緊急溢流設備之缺失早已存在,卻未能及時改善。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疏於監督,致台北市、縣環保局迨獅子頭抽水站民國93年7月16日事故發生後3日,始發布新聞,平時亦未適時宣導「淡水河體業經環保署公告為丁類水體」,致沿岸民眾以往長期因不知情而習以為捕漁或親水等用途之誤用,衍生獅子頭抽水站事故發生後之抗爭及紛擾;經核上開各機關均有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獅子頭抽水站下游淡水河系水區淡水河主流江子翠至出海口段,既早經行政院衛生署(環保署於76年間成立)於75年2月26日以衛署環字第582284號公告為丁類水體,依水體用途僅適合作為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顯不適合作為游泳等親水用途及水產用水與公共給水,該河川流經轄區之主管機關台北縣、市政府允應將該河川水體分類、水質標準及適合之用途,適時向沿岸居民廣為宣導,以免民眾誤用。惟查93年7月16日獅子頭抽水站發生事故後,迄同年7月20日,台北市、縣環保局始派員於淡水河沿岸五個地點設置告示牌,致沿岸民眾長期因不知情而習以為捕漁或親水等之使用,衍生事故發生後之抗爭及紛擾,殊有未當,環保署疏於監督,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指出:台北市工務局衛工處明知「獅子頭抽水站現有緊急溢流口過高,無法以重力方式排入觀音坑溪」,且早於90年間專家學者於外部評鑑會議已質疑「緊急溢流閘門高程低於溢流承受水體觀音坑溪高程」等缺失,然未能及時改善,迨93年7月16日事故發生後,始列入檢討改善措施,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