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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22)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台南市政府案。

  • 日期:93-12-22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22)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台南市政府案。案由為:台南市政府辦理公文自動傳輸系統採購作業,核有計畫未審慎評估即貿然推動,致使用效能過低,運作僅1年即任由系統閒置;又一期工程完工後竟任由設備閒置4年半及二期工程竣工後缺失之改善歷經14個月始完成驗收等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於2個月內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南市政府未審慎評估本案之使用效益及維修能力,即貿然函請行政院及省府補助,而耗資近3億元辦理採購,且本案與市政大樓並未進行整體之規劃,致生諸多界面問題,須降低台車及天花板之高度,影響文件裝載容量及員工辦公空間,然本案設備全面使用僅1年,即因設備發生諸多故障及承商保固期屆滿卻未修復故障設備與該府無力編列維修費用等因素,任由設備閒置損毀,該府亦坦承本案與前述預期之工作性能、操作簡便、高效率、節省人力資源及保養維修簡易等目標落差甚大,顯見決策欠缺具體評估及草率行政,嚴重浪費公帑,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指出:台南市政府未依「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之規定,進行議價或比價之程序遴選技術顧問機構,評審、比較及選定等作業亦有瑕疵;又一期工程完工後竟任由設備閒置4年半之久,俟二期工程完成驗收,本案始能全面運作使用,且因保固期間設備並未運作,致承商未能善盡保固責任;二期工程復延遲辦理初驗,竣工後缺失之改善亦歷經14個月始完成驗收,期間亦未切實通知承商限期改善,相關作業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