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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國防及情報、財政及經濟3委員會聯席會議,本(22)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國軍花蓮總醫院案。

  • 日期:93-12-22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國防及情報、財政及經濟3委員會聯席會議,本(22)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國軍花蓮總醫院案。案由為:內政部戶政司司長謝愛齡(以下簡稱謝愛齡)暨其夫婿國軍花蓮總醫院病理部主任江蓉華(以下簡稱江蓉華),於93年9月17日於台北市文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與戶政人員發生爭執,致發現台北市政府文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違反規定派遣戶政人員前往內政部戶政司到府服務;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局長何鴻榮於93年9月26日,未經當事人同意,亦未審酌是否符合公益之原則,即應媒體之要求公布該段錄影畫面;另國軍花蓮總醫院對於江蓉華與渠之主眷謝愛齡多次遷徙戶籍,違反該醫院之借住管理作業規定竟毫無所悉,顯見該醫院歷年來對其職務官舍之管理確有懈怠之失等節。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謝愛齡及其夫婿江蓉華與台北市文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戶政人員爭執之錄影畫面,雖屬公務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依法是否符合公開之要件,以及是否屬於公益之一環,尚有待審慎認定;故不論此一記者會有無造成「實際惡意原則」,惟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僅依憑媒體之要求,且未思慮媒體尚非屬前揭規定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即逕將該錄影畫面公布,由於事後飾詞辯稱:「於開放空間之洽公場所所攝錄之錄影帶之畫面內容尚無妨害秘密、侵犯隱私之虞」等語云云,此舉亦未經當事人同意,殊有可議之處,猶不符行政程序中之公平正義原則,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指出:國軍花蓮總醫院對於江蓉華以及渠之主眷謝愛齡多次遷徙戶籍,違反該醫院之借住管理作業規定竟毫無所悉,亦未曾做任何行政處分;再者,江蓉華自89年1月以前即已進住其職務官舍,該醫院卻至89年9月正式核准進住該職務官舍後,始扣繳渠之房租津貼,顯見該醫院歷年來對其職務官舍之管理確有懈怠之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