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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12)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法務部、內政部案。

  • 日期:94-01-12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12)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法務部、內政部案。案由為:法務部所屬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內政部所屬刑事警察局對於立法院3讀通過,經總統公布施行之「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於未經釋憲機關判定違憲確定前,輕率拒絕向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簡報;又內政部蘇部長於立法院院會公開表示公務員有抵抗權等言論,思慮欠周,引喻失義,同屬未當,均核有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真調會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85號解釋公布前,依據真調會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分別於93年10月5日函請台南地檢署於同年10月7日向該會簡報319槍擊事件偵辦情形;於同年10月5日函請刑事警察局於10月8日向真調會簡報319槍擊事件偵辦情形。惟據台南地檢署函覆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吳英昭向該署劉惟宗檢察長口頭指示「不前往」;另據刑事警察局函覆稱:依行政院93年10月6日第2909次會議院長裁示,待真調會條例去除違憲疑慮後,應全力配合調查,故刑事警察局依前開裁示並未前往真調會作簡報等情。經核,真調會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雖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以其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範圍為由,宣告違憲在案。然司法院並未實際就真調會條例宣告暫時處分,再者,該條例違憲之效力乃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以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於該解釋公布前自應受真調會條例之效力所拘束,台南地檢署及刑事警察局對於真調會要求簡報乙節,應予配合。
  糾正案文復指出:內政部蘇部長嘉全分別於93年10月8日、10月13日在立法院院會答詢稱:「針對真調會,我們是不太希望所謂的抵抗權。事實上,從美國的獨立宣言,到法國的制憲,到1968年德國的憲法裡面都有抵抗權;公務員都要依法行政,但有破壞憲政秩序的行為時,是有抵抗權的。而且他要為這個抵抗權…」、「公務員就真調會條例確有執行困難。就形式法律如果有遵循而有破壞憲政秩序之虞,參酌美國獨立宣言、法國大革命到德國基本法之相關概念,是可以行使對法律的不服從」云云,業據立法院公報第93卷第42期及內政部函覆該院資料附卷可稽。對此,內政部函覆稱:所謂「抵抗權」是指一種在確保人民基本權利與合憲秩序所必須的情況下,為維護及回復憲政體制,對其由形式的國家法律所產生的義務,採取不服從及抵抗的權利。依法行政乃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準則,此不僅為法治國家行政機關之最高指導原則,亦為內政部函覆內容所明白肯認在案。行政機關是否擁有抵抗權,雖屬未定,然自依法行政之角度以觀,行政機關輕率抵抗之結果,推而廣之,各部門動輒主張行政抵抗,則政令如何貫徹,政務如何順遂推展,其結果簡顯易明,容屬非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