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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13)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趙委員榮耀、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行政院新聞局案。

  • 日期:94-01-13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13)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趙委員榮耀、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行政院新聞局案。案由為: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廣播及電視執照換照作業,迄未訂定具體明確之換照審查項目及審查標準,對各電臺要求寬嚴不一,為差別之待遇;對於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照案,審查過程及所為之行政處分,亦有逾越職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之情事;對非法廣播電臺未依規定積極查處,對查獲之非法電臺,亦未依規定處罰沒入其設備,核有諸多違失與不當。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辦理廣播電視執照之換發業務既為新聞局重要業務之一,且關係廣播電視事業權益至鉅,新聞局明知廣播電視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審酌之事項,其範圍寬泛,有欠明確,而依同條第2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營運有無不善之情形,又係主管機關審查及決定是否同意換照之重要事項。惟長期以來,於辦理廣播電視換照審查時,僅訂定審議委員會審議時1評、2評、3評之審查程序,迄未就法定審酌事項範圍內,就如何認定其營運為「不善有改善之必要」訂定具體明確之審查細項及認定標準,以利審查委員作公正、客觀的審查,並使廣播電視事業事先知所遵行,並能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及可能受到之後果為何,顯與行政行為應明確之規定有違,致引發諸多爭議與質疑,新聞局相關作業洵有未當,核有怠失。
  糾正案文復指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廣播電視事業如有違反該法第46條之規定,亦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同法第96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均與新聞局之職權無關,新聞局利用換照審查機會,審查中廣公司於大選期間政黨廣告、各政黨新聞播出之比例,顯已逾越其法定職權,且該局僅針對中廣公司申請換照要求審查其在大選期間政黨廣告、各政黨新聞播出之比例,而對同時期其他申請換照之廣播電臺有播出新聞及廣告者,並未作相同之要求與審查,為差別之待遇,亦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所定之平等原則,自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