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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13)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教育部案。

  • 日期:94-01-13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13)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教育部案。案由為:教育部對私立修平技術學院教師簡郁紘,於該校應聘過程中所「簽立切結書」及離職時所「開立離職證明書」等事實之真相,均未查明,核有監督不周,又該校令簡郁紘繳納之「違約金」未符合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3條之強制規定,教育部亦未責令私立修平技術學院依法辦理,核有執行不力。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依教育部88年10月1日台(88)人(1)字第88116609號書函各級學校略以,離職證明書於教師離職時即應發給。查簡郁紘於93年6月23日已向私立修平技術學院提出辭呈,惟該校抑發離職證明書,遲至簡郁紘賠償違約金後,始於93年7月20日發離職證明書,該校未遵守行政命令,事實明確,而教育部卻於93年9月20日發函該校,請該校依93年5月18日台技(3)字第0930049442號函辦理,惟該校以違法在先,教育部竟未查明,核有執行不力之疏失。
  糾正案文復指出: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3條之強制規定:「教師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研究契約書之約定,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查該校切結書之內容違反本條之強制規定,教育部應責令該校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