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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18)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交通部暨所屬民用航空局及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案

  • 日期:94-01-18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18)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交通部暨所屬民用航空局及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案。案由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航站大廈擴建工程係委託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辦理,惟該工程於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會勘與建築物完工查驗前,即倉卒對外宣佈啟用時程,嗣因前開查驗過程中,發現缺失甚多,致無法如期改善工程缺失,取得建築使用執照,因而展延啟用營運日期逾二個月,嚴重影響政府形象,核有未當。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92年6月7日行政院院長訪視花蓮地區時指示:花蓮航空站1期航廈得於93年農曆春節前啟用營運。國工局及民航局相關單位隨即依指示,陸續召開多次花蓮航空站新航廈接管小組會議與研討花蓮航空站新航廈啟用前驗收程序因應方案會議,初步擬定以93年農曆春節前1週,即93年1月15日為花蓮新航廈預定啟用日期,民航局並以92年12月4日函陳報交通部。惟至93年1月15日原定啟用當日,航廈工程因缺失改善不及仍未能取得建築使用執照,以致無法如期啟用。
糾正案文復表示:民航局花蓮航空站航站大廈擴建工程,經花蓮縣政府於93年1月8日派員至現場勘查,審視書圖文件及現場查驗後,共計發現多達47項缺失,迄至1月15日上午原訂之啟用典禮前,第4度進行現勘,前發現之缺失,仍有室內裝修隔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申辦文件未補正等缺失尚待改善;至1月19日全部缺失改善完成後,花蓮縣政府始予核發部分使用執照。至於該航站大廈消防安全設備會勘查驗部分,於原預定啟用之前1日第3次會勘時,消防安全設備始符合規定。經核花蓮縣政府辦理使用執照審查核發及消防安全設備查驗過程中,業已全力配合中央原訂啟用時程,核實勘驗,尚無坊間媒體報導故意刁難之情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配合政府產業東移政策及發展國內外觀光,積極進行花蓮航空站航站大廈擴建工程確有需要。惟該工程於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會勘與建築物完工查驗前即倉卒對外宣佈啟用時程,嗣因前開查驗過程中發現缺失甚多,因而展延啟用營運日期逾2個月,至3月19日始正式營運,嚴重影響政府形象,核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