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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18)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案

  • 日期:94-01-18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18)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案。案由為: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執行海水淡化計畫,施工品質及進度控管不良,履約爭議處理時程冗長及決策反覆,致試車期程屢屢延宕,嚴重影響計畫供水期程;試車期間未依合約規定項目檢驗水質,驗收階段亦未考量試車已存在之諸多問題確實查驗產水性能,致已正式運轉量產之海水淡化廠運轉效能偏低;另部分用地徵收後未及時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致廠房竣工後長期閒置,須耗費公帑二度辦理徵收,包裝水空瓶驗交後未妥適儲存報廢,造成財物損失等;經核均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海水淡化計畫,施工品質及進度控管不良,履約爭議處理時程冗長及決策反覆,致試車期程屢屢延宕,耗費公帑修繕,執行效能明顯偏低,嚴重影響計畫供水期程,核有疏失。
二、海水淡化廠試車期間未依合約規定項目檢驗水質,即判定合格;驗收階段亦未考量試車已存在之諸多問題確實查驗產水性能,即驗收合格結案,致已正式運轉量產之海水淡化廠運轉效能偏低,顯有未當。
三、「南竿海淡廠二期附屬設備工程及委託操作銷售案」部分用地徵收後未及時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致廠房竣工後長期閒置,須耗費公帑二度辦理徵收;另包裝水空瓶驗交後未妥適儲存報廢,造成財物損失,核有違失。
四、連江縣政府辦理工程試車、驗收作業程序顛倒錯置,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引用法條款次錯誤,虛耗作業時日,應確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