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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18)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案

  • 日期:94-01-1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18)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案。案由為:民國93年7月2日敏督利颱風引進之西南氣流重創台灣中部山區,南投縣水里鄉陳有蘭溪上安、郡坑堤防遭沖毀,造成沿岸居民生命飽受威脅與財產損失,該河段歷經921地震及桃芝颱風帶來大量土石淤積,經濟部水利署迄未對於水利相關法令及執行措施等切實進行檢討修訂,並督導所屬第四河川局落實執行,致造成沿岸居民多次遭洪水肆虐,且政府有限資源亦蒙受無謂損失,洵有未善盡中央河川管理機關職責之重大違失;水利署第四河川局輕忽民眾申請疏濬案,對於南投縣政府申請疏濬案,不但前後作為截然相反,且又未積極審核,致陳有蘭溪上安、郡坑堤防河段附近居民再次遭受洪水侵襲,且浪費政府機關有限資源,亦有重大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陳有蘭溪治理基本計畫中雖規劃有相關配合措施,包含洪氾區土地利用、都市計畫之配合、橋樑工程之配合、灌溉取水口之配合、支流出口之配合、中上游集水區水土保持工程之配合、河川管理注意事項及新生地之利用等八項,由本次水災後發現,陳有蘭溪上游集水區挾帶土石衝撞堤坡及郡坑溪對岸山坡地土石大量崩積於河道內,可資證明前揭相關配合措施中,有配合成效不彰之處。水利署對於河川治理基本計畫未定期或適時檢討修正、水利工程技術規範迄未訂頒、疏濬計畫審議制度欠周及相關單位配合成效不彰等水利相關法令未進行檢討修訂,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河川治理計畫是河川治理重要之依據,因與現有地形、地質及都市計畫等地文、水文條件密切相關,各項數據皆是重要因素資料,須明確規定詳細記載,據以分析設計洪水條件與防洪規劃設計斷面,包括底床高、斷面形狀、堤防高、堤線位置等,都是河川治理計畫重要之資料內容。倘無詳細資料,河川治理計畫是不確實與過度主觀。因此水利署允宜加強平日水文基本資料之調查與蒐集,並於重大災害發生後即刻調查災害發生處周圍之水文、水量等基本資料,以供後續檢討治理基本計畫及建立完整基本資料庫之用。陳有蘭溪上安、郡坑堤防,近十年內屢遭洪水四次沖毀,水利署迄未對於水利相關法令及執行措施等切實進行檢討修訂,並督導所屬第四河川局落實執行,致造成沿岸居民多次遭洪水肆虐,且政府有限資源亦蒙受無謂損失,洵有未善盡中央河川管理機關職責之重大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