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18)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案

  • 日期:94-01-1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18)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案。案由為: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未落實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勾稽查核營運紀錄之規定,肇致近年來轄內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重大違規污染案件頻傳;亦未建立主動稽查機制,致該等違規案件均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各區大隊查獲告知該局或經民眾檢舉後,該局始被動查處;復對於轄內明新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及東漢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廢棄物清除機構屢次違法棄置廢棄物及重大污染情事,未能積極依法查辦及撤證,行事消極怠慢,裁罰標準顯欠公允,招致外界訾議,顯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民國88年迄93年間,桃園縣環保局轄內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未依規定處理事業機構委託之廢棄物,致境内、境外棄置、堆置、貯存、處理等重大違規污染情事頻傳,諸如:88年至89年間,明新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於台南縣歸仁鄉大苓段48之1地號土地違規棄置廢棄物、於桃園縣平鎮市(下同)興隆路99號土地違規堆置、處理廢棄物、於興隆路29號土地違規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於興隆路99號之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違法堆置事業廢棄物;政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桃園縣平鎮市興隆路99號違規堆置貯存、分類、處理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90年間,東漢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輸出混合五金廢料等有害事業廢棄物、於桃園石門農田水利會楊梅高山頂段776之3號溜池非法棄置銅污泥;91年間,宏岳興業有限公司受託境外處理未經許可之12家事業機構之有害事業廢棄物;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苗栗縣後龍鎮南港里4鄰山谷、新竹縣峨眉鄉、嘉義縣太保市等地區土地違法棄置事業廢棄物;92年間,隆顓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許可事項逕將廢溶劑等事業廢棄物計3車次違規清運至廠外處理、苗栗縣南庄鄉之再春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內違規堆置800餘桶廢液、廢溶劑。在在顯示該等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顯然未依規定如實製作及申報營運紀錄,桃園縣環保局怠於勾稽查核職責,至為明確。又上開違規案件,均係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各區環境督察大隊查獲告知該局或經民眾檢舉後,該局始被動查處,足證該局疏未建立主動稽查機制,致難以遏止該等機構違規污染情事,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桃園縣環保局對於轄內明新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廢棄物清除機構及東漢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清除機構,屢次違法棄置廢棄物及重大污染情事,未能積極依法查辦及撤證,行事消極怠慢,裁罰標準顯欠公允,招致外界訾議,殊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