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18)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桃園市公所案

  • 日期:94-01-1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18)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桃園市公所案。案由為:桃園縣政府及桃園市公所未依法行政,致桃園市會稽垃圾掩埋場未經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程序,辦理變更或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前,即率讓垃圾廠之灰渣進場掩埋;復未依規定督促欣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焚化廠辦理灰渣最終處置場地點之變更,即擅讓該廠灰渣進入會稽垃圾場處理。又桃園市公所未經縝密評估並就相關配套措施作周妥之規劃,竟對民眾輕率作出會稽垃圾場封場之承諾;俟封場後,亦未與民眾充分溝通,即擅重新啟用該場,招致當地居民陳情詬病不斷;經核上開各機關均顯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桃園縣政府(環保局)基於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雙重身份,卻疏於督促桃園市公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變更程序或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前,即率讓欣榮公司焚化廠產生之灰渣進場掩埋,顯已變更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欣榮公司廢棄物處理機構設置許可證登載之最終處置場為「桃園縣衛生掩埋場」,惟該公司竟於未申請桃園縣環保局核准變更前,擅將灰渣之最終處置地點分別運往大溪鎮掩埋場、龜山鄉掩埋場及桃園市會稽掩埋場。桃園縣政府與欣榮公司基於BOO垃圾焚化廠契約約定:欣榮公司收受處理每日150公噸之桃園縣境內事業廢棄物,桃園縣政府即需無償代處理其灰渣每年115,000公噸,此為環保署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互惠政策,惟上開契約僅係用以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尚不得以之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遵守,是桃園縣環保局疏未依規定督促欣榮公司依規定辦理變更,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