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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19)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東縣政府案。

  • 日期:94-01-19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19)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東縣政府案。案由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未善盡原住民保留地法定管理機關之責,迄今仍有逾百分之30之土地未辦理分配,且協助原住民取得所有權及他項權利比率亦屬偏低;管理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疊床架屋,權責混淆,分工不明,且管理尺度寬鬆不一,徒增管理困擾;又原住民保留地超限使用及由非原住民承租、占用或私下取得使用權者甚多未能積極清理,卻仍於欠缺縝密規劃下繼續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部分增、劃編土地迄今未能完成土地測量登記,復長期未能進行土地利用調查,統計資料模糊粗糙,難以提供作為釐定政策與指導利用之張本;以及台東縣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管理事項消極怠惰,影響政府行政效率,均有疏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稱原民會)成立之後,原住民保留地雖多次辦理增、劃編作業,惟迄今仍有約5千餘公頃尚未辦理土地測量登記作業,且有關土地利用調查成果亦未建立後續更新資料,部分保留地復因地形陡峭無法利用或作業錯誤等因素而予撤銷編定,致實際面積與現地狀況無法充分掌握,即以原住民保留地總面積為例,即因統計基期與統計方法不明確,致先後出現25萬6千餘、26萬8千餘及27萬6千餘公頃等三個不同數字,其各分類數字差異甚大,難具有可信度。又原民會出版之公務統計「91年台灣原住民族統計年鑑」,延至93年3月始予刊行,相較其它中央機關之公務統計,原住民保留地各項統計資料模糊粗糙,時效落後,難以確實提供作為釐定政策與指導利用之張本。
  糾正案文復指出:原民會為配合監察院委員調查本案,曾通知受查訪之有關縣政府,要求主管之原民局局長、課長及鄉鎮市公所鄉鎮市長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及造林業務課課長及承辦人於受訪當日均應出席與會。92年10月16日由原民會徐副主任委員陪同赴屏東縣與各山地鄉舉行座談時,各鄉長及相關業務主管均能準時出席,簡報資料充實,內容亦甚具體,惟次日轉赴台東縣辦理座談時,甚多鄉鎮僅派承辦人員參加,未出席之鄉鎮長亦未事前請假,部分業務人員甚而到職未及2個月,對於轄管之原住民保留地現況與問題毫無所悉,而台東縣全縣保留地面積超過3萬公頃,僅次於花蓮縣,惟對於原住民保留地問題如此漠視,欲期該府對保留地行政事務盡心盡力,實乃緣木求魚,原民會督導考核不力,影響政府行政效率,核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