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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19)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案。

  • 日期:94-01-19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19)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案。案由為:桃園縣政府未依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確實審核、列管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復健分院整地工程之棄土處理計畫,行政行為怠忽消極,致棄土流向不明,核有違失;該府工務局審核施工計畫,未加知會桃園縣環境保護局,致施工計畫與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相左,顯示横向聯繫不足,又該府工務局未依會勘紀錄結論,草率核發(88)桃縣工建字第雜龜2355號雜項使用執照,均有未當。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處理旨揭工程違反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承諾事項外運廢棄土事宜,未追蹤查核該土石方流向,亦未函請相關主管機關查核,顯未落實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亦有未當。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縣府工務局處理民眾陳情案僅一再要求長庚醫院及營造廠商妥處,未能及時查核棄土處理紀錄並釐清土方運棄情形,迄核發雜項使用執照後始得知系爭工程棄土並未依原開工計畫運棄,顯見該局未依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確實審核、列管系爭工程棄土處理計畫並訂期派員檢查或核對棄土處理紀錄,甚至列管A2區雜項執照後,對於系爭工程龐大廢土流向亦未確實查核,致棄土流向不明,復以「本案因屬私權行為」而撤銷列管前開雜項執照,行政行為怠忽消極,核有違失;該府洵應確實查明系爭棄土流向,依法妥處。
  糾正案文復指出:系爭工程違反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承諾事項,棄土量高逹11萬5千餘立方公尺,復未依開工計畫運棄,該工程承包商所提土石處理補充報告亦不盡確實,環保署事後查核發現土石方確有外運情形,雖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惟並未追蹤查核該土石方流向,亦未函請相關主管機關查核,致部分廢棄土流向不明,顯未落實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第1項「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等規定,核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