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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26)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友吉、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台南市警察局案。

  • 日期:94-01-26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26)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友吉、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台南市警察局案。案由為:台南市警察局第3分局海南派出所於93年3月13日更換槍櫃未能覈實清點彈藥是否到齊,卻延至17日中午清點時始發現遺失彈藥,延誤子彈尋回時間,核有違失;且查該所值班人員交接登記簿及械彈督導查核紀錄簿登載不確實暨其槍櫃之設置及管理不當,亦有違失;且衡該分局對所屬械彈之督導管理,未盡指揮監督之責,復對本案遺失彈藥情事,竟延誤通報時機,洵有未當;又查該局及所屬第3分局未能督促該所確依事務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落實財產管理工作,亦有未洽;且查該局明知總統於同年3月19日赴台南市遊街拜票,惟卻對所屬遺失彈藥情事,竟毫無所悉,致未能即時循保防系統通報國安局,均有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警政署轉飭所屬警政機關,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海南派出所65式步槍庫存子彈560發(未開封)係由所長封存,各勤務人員雖有列入總數移交,惟卻未能切實查對,其清點工作流於形式,且查於93年3月13日18時許該所於槍櫃更換完竣後,其正、副主管及械彈業務承辦人警員蘇文雄等,均未能確實清點,迨同年3月17日12時,蘇員於值班械彈交接清點械彈時,始發現短缺65式長槍子彈560發,立即向所長報告,惟該所卻延至當日深夜23時許向分局回報,經衡距離其槍枝鐵櫃更換完竣時間,已間隔4日,致未能掌握先機,失去追回該子彈之契機,顯見該所對於械彈之管理確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指出:本案海南派出所遺失65式長槍子彈之發現日期為93年3月17日,該局明知陳總統水扁於同年3月19日赴台南市遊街拜票,惟卻對於所屬遺失彈藥情事,竟毫無所悉,除事前未能即時循保防系統向國安局通報,俾讓國安局研判是否須改道或加強戒備,對國家元首安全造成危害之外,且於事後亦未能及時將此情資向上通報,凸顯該局對情報蒐集、判斷及械彈勤務紀律之督導出現漏洞,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