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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 總統有台新銀行帳戶未向本院申報,疑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或「政治獻金法」乙案,本院業依規定派員辦理查詢,並依法向財政部財税資料中心調取相關資料比對後,發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查詢,而該行亦於今(18)日如期函復本院。

  • 日期:95-08-18

有關報載 總統有台新銀行帳戶未向本院申報,疑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或「政治獻金法」乙案,本院業依規定派員辦理查詢,並依法向財政部財税資料中心調取相關資料比對後,發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查詢,而該行亦於今(18)日如期函復本院。
依台新銀行查復資料所示, 總統及總統夫人於任內向本院申報財產基準日期(89年6月16日、90年12月25日、91年12月10日、92年12月5日、93年6月11日及94年11月7日),上開日期均無該行帳戶存在;而報載所稱 總統於該銀行之帳戶,在92年12月5日申報基準日當天尚未開戶,於93年4月2日政治獻金法施行前即已結清銷戶,其存續期間未滿三個月,是該帳戶與政治獻金法無涉。
另報載該帳戶於2004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時,經公布為競選募款帳戶,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2項、第4條第3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之規定,候選人財產申報受理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申報基準日為參選登記當日,是該帳戶應否申報,屬中央選舉委員會權責範圍。(註: 總統參選登記日期為9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