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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5)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內政部、交通部案

  • 日期:94-01-05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5)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內政部、交通部案。案由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交通違規案件之態度與技巧不當,導致民眾申訴或經異議而裁定免罰之比率逐年升高;交通部為公路行政管轄權責劃分之便,概將國道新建工程局主辦新闢完成之東西向聯絡道路,全數編定為國道高速公路,不符現行法令、公路設計規範及用路人期望,且未依車種及違規嚴重程度,訂定高速公路超速分級裁罰標準,對於大型事故車輛之拖吊及散落物清理,迄未訂定相關費率標準,均核有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據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各警察隊90年至93年間受理民眾申訴案件統計資料,國道員警執法遭民眾申訴案件統計,每年居達2萬件以上,其中申訴「員警服務態度不佳」每年亦超過1百件;而國道員警所舉發之交通違規案件中,經受處分人異議而裁定免罰之案件數,近2年平均仍逾百件。該等申訴或異議案件所占舉發總件數之比率雖低,然其逐年升高之趨勢,已足徵民怨未曾紓緩,內政部對於國道員警之執勤態度與取締技巧,應即督促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復指出:按大型車輛之體積、噸位及馬力等,與一般小型車輛差距懸殊,一旦於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之人員傷亡及車輛損壞程度,將遠較一般交通事故嚴重,倘無法及時拖吊排除,對於區域路段之交通影響甚鉅;然交通部暨所屬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卻未積極正視大型車輛於高速公路之高肇事率,迄未訂定大型車輛相關拖吊(救)費率標準,導致收費爭議不斷,延宕事故排除時效,核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