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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19)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台北縣瑞芳鎮公所案。

  • 日期:94-01-19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19)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台北縣瑞芳鎮公所案。案由為:瑞芳鎮公所辦理第一公有零售市場增建建築工程興建計畫,全案耗費1億餘元興建完成,因規劃評估欠周延,攤商不願承租,營運效益未如預期,租金收入不足支付借款利息,而需另行編列預算支應,增加公帑支出等,顯有投資浪費及財物未盡效能情事;且未依「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及投標須知訂定之廠商資格進行審標作業,評選作業草率、無具體評比項目,均有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自90年9月取得使用執照後,至92年8月皆無任何租金收入,迄92年9月增建2、3樓內部隔間裝修完成後,開始營運,至93年5月止,共計9個月,實際累計租金收入僅47萬9,172元,與該公所興建當初所提之事業計畫書預計10年期間營運,每年租金收入500至600萬元相較,營運經濟效益不如預期,已有投資浪費情事。
  糾正案文復指出:本案招標公告所定廠商資格為「台灣地區領有合格建築師執照,且現仍執業之建築師均可參與或接受公會推薦」。惟查本案承鼎及台美等2家投標廠商資格,並不具備上述規定,瑞芳鎮公所審標結果卻仍予接受,於辦理簽約時,再以「本工程業經公開甄選委由承鼎工程顧問公司規劃設計監造,契約書乙方擬加正式有執照建築師負責設計監造,俾依技師法執行」為由,再加入劉學昇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計人,與前開規定未合,核有嚴重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