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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3委員會聯席會議,本(19)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陳委員進利、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暨所屬東勢林區管理處案。

  • 日期:94-01-19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3委員會聯席會議,本(19)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陳委員進利、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暨所屬東勢林區管理處案。案由為: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合歡山主峰景觀改善工程,未先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亦未先行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取得施工許可證,即違法逕行施作,且再次改善工程仍有人為過當開發及影響環境生態之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對於經管土地租約到期亦未積極辦理續租或收回程序,均有未當。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位於海拔3千公尺以上坡度陡峭之國家公園範圍內,係屬環境敏感之特別景觀區,惟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下稱太管處),為先行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取得施工許可證,即違法逕行施作相關工程,依據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93年11月 5日會同專家學者現勘及審查太管處補送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尚發現所申報實施地點與案附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位置不符,且該實施地點並未向林務局辦理租用,符合水土保持計畫監督審查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應檢附文件不齊全之要件,爰不予受理,且就該工程涉及違反水土保持規定先行施作事項,函請地方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查明處理。按太管處身為國家公園範圍內各項開發行為之主管機關,惟本案卻遲延至幾近完工階段始辦理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指出:據太管處說明合歡山主峰景觀改善工程,其設計原則以符合生態系各項法則為基礎,並已針對原有設計缺失進行改善,惟經監察院赴實地履勘發現,施工現場環境雜亂,塵土飛揚,施工建材、土方堆置與機具設備四處散置,山頂原有高山箭竹植被與地表岩石土壤等多遭破壞,工地管理顯欠妥當,且通訊機房、廁所、石板步道與邊坡等人工設施林立,高山自然環境風貌盡失,太管處雖稱業已委託國立台灣大學梅峰農場進行原區域高山植物採種育苗植栽復育計畫,惟縱然成功亦須2至3年後始能完成表土植生恢復自然地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