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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21)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行政院衛生署案

  • 日期:93-12-21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21)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行政院衛生署案。案由為:行政院衛生署審理有關景元國際有限公司「CURAN TABLETS 300mg 及CURAN INFECTION 50MG/2ML」生體相等性試驗報告案,其適用法規、公告,核有欠當;又審議前揭試驗計畫書暨報告書等案之程序,核有瑕疵;且該署與景元公司之訴訟過程,就藥動學委員之審查過程交待不清,又迭次引述與書面記載欠符之公告,簽辯內容復且多有錯誤,難辭行政疏失之咎等,洵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衛生署執行本件「CURAN TABLETS 300mg 及CURAN INFECTION 50MG/2ML」藥品生體相等性試驗計畫書,僅由藥政處承辦人員自行審查,輕率同意其進行試驗,引發該署藥審會委員之批評,認應慎重其事;且就景元公司生體相等性試驗報告書之申請審案查作業時,僅憑二位藥物動力學專家委員之書面意見,即予以否決,姑不論其正確性為何,至少在程序上已欠缺正義與公平。足見衛生署藥政處審理景元公司所提兩種藥品生體相等性試驗,自初審生體相等性試驗計畫書,至申覆相等性試驗報告書,從未依循慣例提交藥審會按規定召開會議予以審議,以致本案之審議紀錄闕如,廠商對申請案遭駁回之結果難以甘服,核該署之審議程序,實有瑕疵。
  糾正案文復表示:據衛生署稱,本件係經二位委員審查,若仍不通過,即判定試驗結果不具生體相等性,若涉及疑義或複雜困難案件,即提藥審會審查。然該署賴前副署長美淑曾於85年9月4日,在該署藥政處之簽呈中批註:「……本案經三位委員審查,認為不具生體相等性,不准備查……」,顯見該署就本案審核之藥物動力學委員,究竟有二位或三位,前後說辭不一,又迭次引述與書面記載欠符之公告,答辯內容復且多有錯誤,難辭行政疏失之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