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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21)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中央健康保險局案

  • 日期:93-12-21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21)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中央健康保險局案。案由為:中央健康保險局未能積極任事,迄未完成建置稽核重複就診、檢驗檢查及處方之資料及機制,無法儘速達成抑制醫療浪費之功能;規劃及執行IC卡時,未審時度勢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並在不損及民眾醫療權益之前提下,即時修正全民健康法相關法令,課予保險對象節制醫療浪費之義務,對於醫療浪費之遏止,未見具體績效,均有未當。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健保IC卡自92年7月1日實施,93年1月1日全面執行,惟存放之內容與行政院核定實施計畫之內容有明顯差距,致健保局未能儘速監測醫師或病患重複利用昂貴儀器及檢查之情形,健保IC卡亦無法儘速達成抑制醫療浪費之功能;部分健保IC卡上原規劃存放之資料,例如:精神病或愛滋病患之登錄,恐涉及保護個人隱私資料之質疑,確健保局與社會團體或病友團體協商,俟有共識再行實施,若未涉及隱私權部分,其登錄與健保IC卡可否達成節制醫療浪費之目的息息相關。健保局未能積極任事,迄未完成建置稽核重複就診、檢驗檢查及處方資料及機制,無法儘速達成抑制醫療浪費之功能,遏止醫療浪費之績效不彰,洵有未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健保局已於93年全面實施健保IC卡,可對就醫異常保險對象進行控管,惟其控管方式仍著重於個案輔導,或限定個案由特定醫事服務機構與適當之治療,然揆諸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法令,並未有限制超高診次或就診異常民眾至特定醫院就醫之規定,健保局又於92年間為配合健保IC卡之實施,而取消高診次加重部分負擔之措施,現行徒採個案輔導方式,對於民眾節制醫療浪費之效果,仍需視民眾有無配合意願而定,並無拘束力可言。健保局於規劃及執行IC卡時,未審時度勢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並在不損及民眾醫療權益之前提下,即時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法令,課予保險對象節制醫療浪費之義務,對於醫療浪費之遏止,未見具體績效,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