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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本(5)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呂委員溪木、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經濟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4-01-0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本(5)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呂委員溪木、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經濟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經濟部早於87年間要求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實施刷卡或指紋辨識方式辦理差勤管理,惟該公司未落實考勤執行,復加以該公司早期為配合工會之政策及勞資和諧,自始即支援部分人力辦理會務工作,然渠等人員不符借調規定,且其差勤又未依公司規定辦理,致發生91年間部分員工及借調工會工作之人員考勤異常情事,考勤管理嚴重鬆散;又該公司未依規定切實控管離退人員在離退前6個月之加班時數,肇致增加鉅額退休金支出。經濟部身為主管機關,對於上開情事,未善盡管理監督之責,均有不當。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中油公司早期為配合扶植工會之政策及勞資和諧,自始即支援部分人力辦理會務工作,因而相沿成習,然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及其實施要點並無所屬事業員工,得帶職帶薪借調至工會之規定,中油公司員工所稱以帶職帶薪及專職方式,支援工會辦理會務之借調人員,不符「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規定,其會務工作人員係指由工會聘僱,承辦各該工會會務、業務、財務及人事等之專任工作人員。復查該公司支援工會之員工,其差勤管理應比照公司相關規定辦理,惟長久以來,該公司基於尊重工會自治原則,多由工會自行管理,致發生審計部查核91年間借調工會工作之部分員工考勤異常情事,確有未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台灣石油工會前主任秘書張樹榮,係中油公司支援辦理會務人員,其考勤應依該公司相關規定辦理,惟依中油公司政風處92年5月15日查證報告顯示:張員於90及91年,確有多次未依規定辦理出國請假手續,顯見中油公司考勤管理嚴重鬆散,經濟部亦未督促改進,皆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