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本(5)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中央健康保險局案

  • 日期:94-01-0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本(5)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中央健康保險局案。案由為:中央健康保險局執行醫院總額支付制度,制度設計未盡周詳,迄未建立完善節制醫療費用之支付標準、藥價基準、分級醫療、醫療費用審查之實證醫學指引及醫療品質資訊之透明化等相關配套措施,影響地區醫院生存及民眾獲得社區醫療之可近性;執行93年門、住診費用比例為45:55之目標,未針對不同經營型態之醫院分階段調整,亦未制定配套誘因,均有未當。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總額支付制度之最終目的,並不在於醫療費用之控制,而應回歸至醫療及實施健保制度之本質,即醫療品質之保障及醫療可近性之維持。詢據健保局表示,實施總額支付制度之配套措施,包括:支付制度之改革、提升效率誘因、修改支付標準、藥價基準,以建立公平合理之分配工具,減少浮濫使用之誘因。惟查前開配套措施,健保局目前尚在建置中,短期間內勢難達成醫療資源公平合理配置之目的。透過總額支付制度,可暫時控制醫療費用之成長,然將所有醫院置於同一總額下競爭,對財務、人力、地理位置等條件均不如大型醫院之地區醫院而言,可能將成為首先被淘汰之醫院。
糾正案文復表示:衛生署擬訂之「後SARS台灣重建計畫-醫療及公共衛生改造計畫」,將93年門、住診費用比例為45:55之目標,該目標亦經健保費協會通過,惟健保局目前尚無配套之具體執行措施。至於國內有396家醫院,占所有醫院之65.1%,其門診占率超過50%,若無配套措施,強行將門、住診預算以45:55分配,並ㄧ體適用於大小醫院,將使以發展門診業務為主之醫院,難以生存。為使醫院朝向急、重症醫療發展,並與基層診所作適當分工,該目標或有執行之必要,惟健保局執行之該門、住診費用比例,未針對不同經營型態之醫院分階段調整,亦未制定配套誘因,影響醫院生存權益,顯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