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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18)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守高、馬委員以工、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案

  • 日期:94-01-1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18)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守高、馬委員以工、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案。案由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國際合作處等,90至92年度補助、委託國際土地政策研究訓練中心、國立中興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及「華略國際有限公司」辦理部分相關計畫,未依相關規定辦理,支用浮濫無度,不合規定支出高達3400餘萬元,該會又未善加控管,監督不周;前國際合作處處長王明來等13人次,出國以「化整為零」方式,逕由中美基金「國內交際費」支付或以「採購專供致贈該會國外訪賓之禮品」支應;該會與經建會所設醫務室,迄無法源,與「行政院各機關現有醫務室統一處理原則」之條件容有未合,雖經審計部對中美基金92年度期中財務收支審核通知事項,提出查核意見,迄未配合檢討裁撤,不符依法行政原則,並徒增政府機關行政作業程序及財務負擔;該會以「補助」之名委託「華略國際有限公司」辦理「加強台灣國產農產品促銷香港、新加坡、上海計畫」,金額高達2800餘萬元,行規避「政府採購法」之實,核與政府採購法以及預算相關法令規定有違,且該計畫規劃顯欠周延,肇致執行成果之促銷金額僅二百餘萬元,不符預期銷售目標,遭致各界質疑,嗣經依契約終止該計畫,仍未就未達計畫預算目標部分,依契約辦理扣款,未經查帳即撥付尾款;對該計畫尚餘1200餘萬元賸餘款、剔除款未依規定繳回,既未收回,又未立即採取保全債權措施,致該公司業已將款項至國外個人帳戶,核有違失;對於國際土地政策研究訓練中心88至92年度,執行農委會及其他公務機關等之計畫賸餘款計1300餘萬元,未依規定辦理保留而私留該中心運用未予繳回,費用支出浮濫,且與相關規定不合,該會監督不周,相關高階主管涉有自肥、溢領鐘點費、重複支領講議撰稿費、交通費等情,亦均涉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90至92年度農委會前國際合作處等補助、委託國際土地政策研究訓練中心、國立中興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及「華略國際有限公司」辦理部分相關計畫,未依該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及執行標準表之「執行標準」等相關規定,支用浮濫無度,共計列支不合規定之支出高達3400餘萬元,其中農委會部分為1200餘萬元;國際土地政策研究訓練中心部分為1400餘萬元;國立中興大學為400餘萬元;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部分為100餘萬元,洵有疏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 農委會委託華略國際有限公司辦理「加強台灣國產農產品促銷香港、新加坡、上海計畫」,初始規劃有欠周延,該會副主任委員黃欽榮即提出不同意見,該計畫之預期成效恐難達成,惟該會仍一意孤行,迄立法委員於立法院預算審查委員會提出強烈抨擊,該會始函該公司依契約規定終止該計畫,縱各界既對該計畫之預期效果頗多質疑,該會終止計畫仍未就未達計畫預期目標部分依契約規定辦理扣款,且仍未查帳即予撥尾款,洵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