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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本(20)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趙委員昌平所提:糾正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案。

  • 日期:94-01-20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本(20)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趙委員昌平所提:糾正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案。案由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第二彈藥基地儲備庫(下稱二彈庫)、該彈庫技術室輕忽上級對本案105公厘戰防榴彈所為不宜處理之指示,未主動剔除工令,亦未督導整修所妥為處理;整修所虛偽製作該批105公厘戰防榴彈除帳紀錄,不實完成銷帳作業;整修所主官與幹部本職學能不足,執行105公厘戰防榴彈廢彈脫藥作業過程,漠視該所設備不足及標準作業程序,危安意識低落;聯合後勤司令部、該部彈藥處、該部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該部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南部地區彈藥庫對整修所執行彈藥勤務督導不周,肇致重大危安事故,嚴重損及官兵安全及國軍整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已由該院函請國防部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依整修所現行標準作業程序之廢彈脫藥作業規範之規定,現階段僅實施TNT脫藥,餘暫不處理。而二彈庫技術室仍於92年10月13日以陣錦字第0920002784號令示整修所處理案內105公厘戰防彈彈頭(內裝藥非TNT)之脫藥作業,顯與規定不符。另聯勤保修署於92年11月10日以陣銃字第0920016433號令示對工令審查意見:「105戰防榴彈內裝藥為B炸藥,限於貴庫設備不宜作業」,惟二彈庫接獲保修署令示後,庫長丁允中並未指示技術室主任陳家富主動將本案撤銷,而僅係由技術室將保修署意見轉頒給整修所修正,丁允中、陳家富對此復未列管查核,任由整修所自行處理,未再聞問,顯有怠失。復查依彈藥保修作業程序之規定,彈頭脫藥線作業規範及整修所現行標準作業程序,均未提及「搗鬆」、「敲鑿」等方式;因此「搗鬆」、「敲鑿」均違反標準作業方式。顯見本案相關主官與幹部本職學能不足,又疏於查閱技令書刊,對標準作業方式不甚瞭解,致對肇案彈藥誤判該所具有脫藥作業能力,對敲鑿彈裝炸藥時所產生火花及小爆,認為正常反應,未能即時停止後續作業,可見危安意識低落,終致發生本件重大爆炸案。
  糾正案文復指出:本案之發生凸顯聯勤各級督導單位對整修所執行彈藥勤務督導不周,歷次督導之執行顯然有欠確實,未能及早針對相關缺失預作檢討、糾處,致衍生此一重大危安事件,殊有未當。上開缺失,聯勤司令部、聯勤彈藥處、聯勤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聯勤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南部地區彈藥庫相關主管人員於接受監察院約詢時亦皆坦承屬實,有監察院約詢筆錄附卷足按。基此,聯勤各級督導單位,未能恪遵相關規定及宣教精進作為,對整修所彈藥勤務切實督導,違失之責,至為明確,亟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