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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施政 展現成效

    監察院在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有關常設委員會的審查及決議,如認有違失,得提出糾正案,糾正權之行使具有去腐防弊並促進政府效能之功能。
   113年成立糾正案101案,糾正136個機關,較112年分別增加3案及減少7個機關。
   109至113年5年合計成立糾正案470案,糾正674個機關(一個糾正案糾正一個以上的機關),平均每年成立94案,糾正135個機關;平均每案糾正1.4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