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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施政 展現成效

監察院在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有關常設委員會的審查及決議,如認有違失,得提出糾正案,糾正權之行使具有去腐防弊並促進政府效能之功能。

114年成立糾正案89案,糾正130個機關,平均每月成立糾正案近8案,糾正11個機關。

110至114年5年合計成立糾正案474案,糾正679個機關(一個糾正案糾正一個以上的機關),平均每年成立95案,糾正136個機關;平均每案糾正1.4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