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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審機關就重要證物保存不善致案件纏訟多年 冤者及受害者皆難昭雪 監察委員高涌誠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7-08-10

77年間邱和順涉擄人勒贖等案之偵審程序因具諸多瑕疵及疑點,遭最高法院撤銷判決並發回原審法院11次。案件歷經23年方為確定,而被告遭羈押至今逾30年,為我國及國際間司法史上罕見情事,不但耗費大量司法及社會資源,亦使司法公信力備受質疑。究其爭議成因之一,係重要證物疑因不當管理保存而遺失,導致司法機關無法以直接或客觀證據認定犯罪者,亦難以現代新科技發現真實。
監察委員高涌誠表示,司法判決影響訴訟當事人權益甚鉅,而犯罪者或被害者所遺留之生物跡證,透過科學鑑定機制獲得之案件訊息,常為法院審理犯罪成立與否之關鍵。如立法院於105年通過之《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即為運用新技術突破舊有侷限,以助司法發現真相。近年我國已有多例因DNA鑑定等科學技術發展而發掘昔日懸案或冤案之真相,國際間亦多有所聞。惟新科學鑑定方式或足以推翻原本有罪判決,在欠缺證物妥善保管的情形下,既使日後有重新鑑定或勘驗之必要時,也因證物遺失或毀損而失去沈冤昭雪之可能。
監察委員高涌誠指出,對於證物遺失或毀損的結果,高等法院審理邱和順案更11審判決認為「證物逸失之不利益,不應由被害人及家屬承擔」,而判決邱和順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惟國家機關未盡妥善保管證物之不利益,縱不應由被害人及家屬承擔,亦不應由被告及社會大眾承受,此判決疑涉違反無罪推定之原則。故究現行贓物、證物及檢體等保存及管理制度為何?相關機關間移送贓證物程序之相關規範是否明確,及有無確實落實執行?此攸關人民基本權利,有通盤瞭解及調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