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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監察院107年10月9日送出年金改革釋憲聲請案,司獄委員會召集人等提出法律意見正式決議聲明

  • 日期:107-10-11

監察院院會10月9日表決,以14票比11票通過年金改革法案釋憲聲請案,監察委員王幼玲、瓦歷斯貝林、田秋菫、林盛豐、高涌誠、張武修、陳師孟、楊芳玲、楊芳婉、趙永清、蔡崇義表示深感遺憾!
監察委員表示,在10月9日院會前,10月5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會議針對監察院提出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釋憲聲請案(下稱黨產釋憲聲請案),決議不受理。年改釋憲聲請案之提案委員,對不受理之理由大肆抨擊,11位監察委員認為,可以理解其在感情上之不快,惟若深究大法官不受理之理由,實與9月2日本院司獄委員會認為年改釋憲聲請案「並無其理由書中所指違憲之疑義,並且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理由不謀而合。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下稱司獄委員會)已於今(107)年9月12日依監察院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第21點第4款規定,就年改釋憲聲請案作出審查決議,認為:本聲請釋憲案並無其理由書中所指違憲之疑義,並且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監察委員指出,依照上開調查案件注意事項規定,監察院的聲請釋憲案,無論由調查委員個人或委員會提出,均應送司獄委員會審查,係因為司獄委員會有較多法律專業背景之委員,可以在專業上讓釋憲案的提出更趨周延。9月12日的司獄委員會中,除口頭發言踴躍以外,並有三位具法律專業背景之委員高涌誠、楊芳玲及楊芳婉提出書面法律意見。可見該委員會的審查決議是經過充分討論後,始得以做出。
年改釋憲聲請案和黨產釋憲聲請案同樣與監察院「行使職權」無關,因憲法第9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明定的監察權為糾正、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由審計部行使)。至於提案委員所主張憲法第95條之調閱權及第96條之調查權,均係以行使監察權為前提,為監察權之輔助性權力。又,年改釋憲聲請案和黨產釋憲聲請案同樣與監察院「適用法令」無涉,因無論年改法案或黨產條例,均非監察委員行使調查
權所需適用之法律。
司獄委員會討論時,亦有具法律背景之委員說明,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由原來的民意機關轉型為準司法機關,自不得僅以反映大量人民陳情為聲請釋憲之理由,否則無異無視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憲法上之權利受不法侵害時,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待用盡審級救濟後,始得聲請釋憲),使之形同具文。
司獄委員會討論時,並有多位委員指出,本年改釋憲聲請案調查時諮詢的7位學者專家,有6位亦完全贊同本案如釋字第717號解釋,既無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亦無違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司獄委員會討論時,提案委員聲稱有十幾萬軍公教退休人員因年金改革無法維持原有的生活品質而權益受損,有委員認為這是使軍公教人員站在非軍公教人員(如勞工)對立面的階級主義歧見。亦有委員認為,年金改革是在確保年金制度財務的健全,反而更能保障軍公教人員的權益。
11位監察委員最後呼籲,監察院行使包括釋憲聲請在內之職權時,應摒棄本位主義,遵憲守法,避免恣意擴張監察權,而破壞我國憲政體制下之五權分立與平衡。
監察委員王幼玲
瓦歷斯貝林
田秋菫
林盛豐
高涌誠
張武修
陳師孟
楊芳玲
楊芳婉
趙永清
蔡崇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