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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水利局暨三峽區公所辦理三峽攔水壩改建工程及維護管理核有違失,監察院通過糾正新北市水利局暨三峽區公所

  • 日期:108-08-08

三峽攔水壩改建工程及維護管理核有違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昨(7)日通過並公布陳慶財委員、方萬富委員、蔡培村委員提案,糾正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暨三峽區公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原臺北縣水利局(現新北市水利局)辦理三峽攔水壩第一期改建工程、原三峽鎮公所(現三峽區公所)辦理三峽攔水壩第三期改建工程過程,未恪遵水利法規定報經原臺北縣政府(現新北市政府)核准,即擅行施工,將攔水壩混凝土壩體改建為橡皮壩;又新北市水利局因欠缺汛期即將來臨之危機意識,致錯失拆除欄水壩時機,嗣蘇拉颱風來襲造成沿岸地區淹水災害,難辭違失之咎。
二、原三峽鎮公所(現三峽區公所)為三峽攔水壩(含改建後橡皮壩)之維護管理機關,卻未要求廠商完整修復毀壞之消能池,且任由橡皮壩持續破損,嗣蘇拉颱風期間發生臨河道路坍塌造成民眾跌落死亡,衍生國賠事件,遭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新北市政府已給付賠償金1,025萬餘元,該公所未善盡維護管理責任,核有怠失。
另函請經濟部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內容如下:
經濟部依「淡水河及磺溪二水系河川管理執行要點」規定委託新北市政府代管三峽河,三峽河治理機關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明悉三峽橡皮壩未依水利法規定申請許可興建並曾3次函請三峽區公所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儘速拆除,惟就受委託代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怠於行使管理職權,卻未見委託機關經濟部(水利署)有其他積極作為(例如:行政罰鍰、移送法辦),致錯失河防災害防杜機會,難謂允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