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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王美玉、趙永清指出,中油公司設置審議小組審議高階人事提名人選,但該小組竟對部分人事案,以緩議、擱置等理由未提報董事會,傷害董事會的核定權。另有勞工董事審議其部門主管,未注意利害關係人的迴避,均有未當。

  • 日期:108-08-10

監委王美玉及趙永清兩人調查指出,中油公司希望透過公平、公開方式,避免董事會討論太過冗長,而設置「董事會高階人員提名審議小組」作為董事會之延伸,表示尊重,但是該小組僅具建議權,不具人事准駁權力,核決權仍由董事會決定,但是該小組審議高階人事案件,竟以緩議、擱置、擇期再議、撤案、提下次董事會等事由,未提報具有人事核定權的董事會,造成由少數人准駁高階人員進用情形,與當初設置審議小組的目的不符,顯有未當。
針對媒體報導「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勞工董事疑透過高階人員提名人選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影響高階人事,且未注意利害關係人迴避,參與其主管人選的決定。究該公司經營管理機制有無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實有深入瞭解的必要」,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議於日前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趙永清提出的調查報告,要求經濟部及中油公司確實檢討改善外,並請經濟部積極協助處理中油公司所面臨的公司治理困境。
二位委員也發現中油公司審議小組會議有部分勞工董事審議其部門主管的情形,未能注意利害關係人的迴避情形,顯有未當,經濟部與中油公司也應確實檢討勞工董事參與審議小組,審議利害關係人時,應否訂定利益衝突迴避作業程序,以避免外界質疑由單一部屬選擇主管情事發生。另外,董事出席審議小組會議未達半數的次數竟高達8成以上,只有3至4位董事出席的會議次數已逾4成,顯示,董事出席人員比率明顯偏低,多數董事並未審議過高階人員人選,是否可達成原規劃避免董事會議太過冗長,實有疑問。且少數董事於審議小組對於高階人員案予以擱置、撤案,而未送董事會審議,造成少數董事操縱中油公司高階人員選任的疑義,是否符合該小組設置目的,實有疑義,監察院要求經濟部及中油公司應確實檢討。
王委員及趙委員表示,國營事業勞工董事制度是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所建立,設置有其背景及緣由,但是經濟部管理勞工董事的規範竟與該部自行遴派公股董事於遴選及考核等事項採用相同管理規範,導致該部明知勞工董事遴派係由工會推派,連任次數並非該部得以核准,且該部亦未交付勞工董事政策任務,仍流於形式進行勞工董事遴派核准與政策執行情形的考核,二位委員對於經濟部「不行管,不敢管,又做樣子,說有管」深感不妥,要求經濟部應重新檢視公股董事相關管理規範,對於勞工董事的管理事項,基於工會自主及實務的運作,訂定符合實際的管理規範。
王美玉委員、趙永清委員對於媒體報導中油公司所面臨公司治理的困境十分關心,經調閱中油公司公司治理相關資料,逐一了解各項爭點事項,並諮詢多位學者專家後。二位委員對於國營事業高階經理人更替非以績效與專業為標準,卻多因政權更替而調整,產生定位不清、權責不明的情況,對公司治理產生困境十分憂心,要求經濟部身為股東,並派董監事等高階管理人員治理國營事業,應該負起更大責任,不應動輒以「公司治理」的理由卸責。
王美玉及趙永清委員調查也請經濟部及中油公司就下列情形確實檢討改進:
一、基於公司治理原則,中油公司因職務、工作性質特殊,對於勞工董事經專案簽准採行的特殊考勤方式辦理,尚無不妥。然因經濟部一再強調,勞工董事對於非執行董事職務時,仍為公司員工,自應回歸適用公司內部員工管理規定,與公司其他員工無異。中油公司仍應落實相關人員考勤的配套措施,並強化督管機制,以避免產生同屬公司員工而有特殊待遇的情形。
二、勞工董事給予公關費用係屬中油公司治理事項,除執行業務董事外,僅勞工董事得運用公關費,惟其他一般董事,亦可能有致贈員工儀金等事項,並非僅有勞工董事始有該等公關事項,該公司允應衡平考量公關費運用的制度,以避免外界產生勞工董事享有特殊待遇。
三、經濟部與中油公司應再檢視中油公司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確實瞭解該等管理規則有無疏漏處,並強化新設加油站審議機制,以避免再次發生嘉港加油站案例,影響該公司聲譽
王美玉委員與趙永清委員語重心長指出,「中油公司」創立迄今已逾70年,為一個橫跨石油、石化、天然氣的大型企業,營收逾兆元,員工近16,000人,且加油站等據點遍及全國各鄉鎮服務國人,更帶動我國石油產業發展,足堪肯定。但因治理發生困境,除嚴重影響該公司聲譽外,對於公司長期營運亦有不良影響,經濟部及中油公司允應確實檢視現有公司治理困境,順應未來公司發展走勢,及時籌謀有效對策,重新擦亮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