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處理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之相關作業有欠周延,導致期程延宕,嚴重影響造船進度,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施錦芳、范巽綠提案,糾正財政部關務署(下稱關務署)。
二位監察委員指出,海關現有巡緝艇於97年間已達使用年限,關務署未有負責之主責單位研擬具體汰舊換新原則,以供各關遵循,高雄關於101年2月間向關務署提出關艇及巡緝艇汰舊換新中程計畫後,均交由高雄關統籌處理各關需求作業。102年1月1日起,關務署因具備航海、輪機專業之海務處人員移至交通部,後續雖由關務署查緝處督導,然因承辦人力與專業條件均顯不足,102年6月20日前,關務署查緝處處長、簡任稽核、科長、承辦人等員,均未具航海、輪機相關專業。
又,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撰提內容需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簡稱計畫編審要點)辦理,高雄關於103年9月至11月間檢送財政部關務署海關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相關內容至關務署呈報財政部長裁示,及關務署派員參與高雄關104年1月27日之研商會議時,關務署均未及時督導高雄關依據103年9月26日函頒之計畫編審要點修正,之後,關務署方多次行文要求高雄關依該要點修正。而本案送請行政院審核時,又因國家發展委員會等有關機關意見而致公文往返,數次重新檢討汰換船艇噸位及數量等行政效率欠周情形。關務署於本案調查時,向本院表示,該署確因沒有專責單位,沒有採購經驗,導致本案延宕。足見,關務署於本案辦理過程中,船艇汰舊換新制度及相關行政作業欠周,嚴重影響船艇建造期程。
二位監察委員調查又發現,海巡署與關務署之建造新船艇計畫,均於106年6月至8月間,奉行政院核定。立法院預算中心之「財政部及所屬(不含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07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曾指出,關務署應考量國內造船業執行能量及巡緝艇之合理價格,俾如期完成汰換老舊船艇等意見,惟關務署並未適時參採該意見,坐失事先督導高雄關修正相關商情與市場價格之時機,海巡署等機關於107年度釋出大量船艦訂單後,關務署果然招標不順,海關巡緝艇建造進度再度延後,又因造價上漲,導致原經行政院核定之5艘新船艇,減少船艇數量為4艘,嚴重影響各關查緝業務需求。
監察院指出,關務署處理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經核確有違失,因此依憲法及監察法規定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督同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