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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辦理「北港污水第四標工程」不當同意得標廠商以連帶保證廠商減收履約保證金;另該府未按預定地下管線障礙遷移期程妥為管控,致工程進度持續落後,嗣終止契約重新發包施工,於109年12月23日竣工,行政效率嚴重不彰,監察院糾正基隆市政府。

  • 日期:110-05-21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11日通過監察委員陳景峻、郭文東、張菊芳所提「北港污水第四標工程」不當同意得標廠商以連帶保證廠商減收履約保證金,及竣工期程嚴重延宕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基隆市政府,該案糾正缺失如下:

一、99年「北港污水第四標工程」招標文件並未明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以連帶保證廠商替代,基隆市政府卻不當同意得標廠商榮電公司以連帶保證廠商富田公司減收履約保證金,破壞採購之公平性;復未審查確認富田公司是否具有本工程招標時所規範投標廠商資格之相當財力及實績,嗣富田公司亦因財務問題於107年9月25日終止契約,嚴重影響後續工程之執行,核有違失。

二、基隆市政府未按預定地下管線障礙遷移期程妥為管控,亦未積極協調相關管線單位配合工程施作,及時完成管遷作業,致延宕主要徑工作面管段之推進等作業期程;復未有效督促廠商改善出工及機具不足情事,致工程進度持續落後,至履約期限屆止仍落後達24.53%,嗣終止契約重新發包應急及後續工程,於109年12月23日竣工,距契約原訂之102年1月28日完工日,已延宕近8年之久,行政效率嚴重不彰,核有違失。

三、另針對糾正缺失一部分,監察委員認為基隆市政府未確實審查富田公司之履約保證廠商資格能力而同意承接,此為「不作為疏失」,尚在懲處追究時效內,請基隆市政府檢討議處失職人員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