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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大學生A女遭梁姓男子性侵殺害前,時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警員高武源對同校學生B女報案,未依規定受理,所長張忠肯、歸仁分局分局長楊慶裕未盡監督之責;以及歸仁分局新聞稿、分局長對外受訪時未傳遞B女曾報案之正確訊息,導致外界質疑員警吃案,嚴重損及警察機關信譽及形象。高武源、張忠肯、楊慶裕等3人核有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張菊芳、陳景峻、林國明所提彈劾案

  • 日期:110-10-06

被彈劾人高武源、張忠肯及楊慶裕等3人之違失行為,情節重大,監察院於5日審查監察委員張菊芳、陳景峻、林國明所提彈劾案,經審查委員通過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大學生A女遭梁男性侵殺害前,於109年9月30日晚間,另一名同校學生B女遭梁男摀住口鼻,欲強行拖走,因B女反抗呼救,梁男始作罷逃離現場。B女與租屋處房東女兒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報案,而且依B女所描述之客觀狀況,係遭梁男摀住口鼻,欲強行拖走,梁男以強制力壓制B女之行動及意思自由,有成立強制罪之公訴罪可能,員警本應朝刑案公訴罪的辦案方向,審慎處理。

然而,被彈劾人高武源,時任大潭派出所警員,竟未依規定受理報案,而未開立報案三聯單、未製作筆錄,亦未記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核屬匿報之重大違失。至於109年10月29日,A女命案偵破後,B女再次至大潭派出所製作報案及指認筆錄,仍不得免除高武源匿報之違失責任。

被彈劾人張忠肯,時任大潭派出所所長,於109年9月30日晚間,參與並瞭解B女報案經過,卻對本案受理警員高武源之匿報嚴重違失,未能即時監督導正,顯未盡監督之責,有重大違失。而且,A女命案偵破後,張忠肯未傳遞B女曾報案之正確訊息,致使109年10月30日歸仁分局新聞稿登載不實,及楊慶裕於未經查證下為不實發言,均核有重大違失。

被彈劾人楊慶裕,時任歸仁分局分局長,B女案件發生後,歸仁分局有多次派員至大潭派出所督導,甚至於109年10月9日、15日,楊慶裕親自到大潭派出所督導,仍未能發現本案高武源、張忠肯之辦案違失,自應負未盡監督之責。而且,分局長代表機關對外發言,應格外謹慎,克盡查證義務,說明事實真相。但楊慶裕於109年10月30日受訪時卻表示,B女無法指認,也不願意報案,認為是惡作劇等語,以及由其主導完成之歸仁分局新聞稿載以,女大學生(指B女)至10月29日前並未至派出所報案等語,均屬未詳實查證B女於109年9月30日晚間有至大潭派出所報案經過,即率予向外界傳遞不實訊息。何況為查證B女有無至大潭派出所報案,僅需調閱當天大潭派出所監視器即可輕易查證確認,因此,楊慶裕未盡查證義務,顯有重大違失。

針對3人之違失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7條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導致外界質疑員警吃案,嚴重損及警察機關信譽及形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事由,經審查委員通過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