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訴,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於108年1月,以新臺幣1億450萬元投資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2.83%之股權,並獲選1席董事,該公司原聲稱計劃將增資款用於Micro LED及Mini LED之研發,不料投資後未久,該公司108年度嚴重虧損、公司淨值轉為負數等事件,遭證券交易所公告停止買賣,於109年11月10日下市,距現金增資日,尚不到2年,國發基金之投資,恐將全數認列損失。
此外,國發基金於106年,參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計投資新臺幣14.88億元,詎嗣後該公司負責人遭檢調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移送法辦,該公司股價直直落,至110年10月25日,僅剩8.71元,國發基金之帳面投資損失已過半。
國發基金為政府之專責投資機關,負有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等政策任務,投資決策應審慎為之。惟該基金投資之東貝及如興公司,不是股票下市就是股價腰斬,該基金不但蒙受損失,且協助東貝公司研發Micro LED及Mini LED之目標,似已無法達成。究國發基金於投資前,對於被投資公司之營運、財務狀況,以及相關投資風險,有無詳實審慎評估及審議?投資後有無落實監督管理?有無審酌被投資公司增資計畫是否可行,並監督其依約運用現金增資款?對於該等公司一連串負面事件,有無即時採取應變作為?確有深入調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