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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早已規定,政策宣導應標示「廣告」及揭示機關名稱,且立法院101年已要求相關經費預算應專項編列,但迄109年均未落實,監察院要求行政院督促主計總處澈底檢討

  • 日期:110-12-21

監委賴鼎銘、賴振昌及王麗珍指出,預算法於100年1月已規定政府辦理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且揭示機關名稱,但迄109年仍未落實辦理。且立法院早於101年已決議,相關經費應專項編列預算,但是迄109年也有機關未遵行。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三位委員所提調查報告,並要求行政院督促所屬主計總處澈底檢討。
 
監委賴鼎銘、賴振昌及王麗珍調查發現,預算法於100年1月間修正,雖已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機關名稱,但是到109年行政機關仍未落實。而且立法院於101年已要求行政機關政策宣導經費應於預算書「妥適表達」及「編列專項預算」,並需定期公布執行情形並彙送立法院,但主計總處並未訂定相關作業規範或未落實執行,導致到109年中央行政機關仍有發生政策宣導經費編列的用途別科目不一致、未有專項列示政策宣導預算等缺失情形。
 
預算法再於今年6月9日修正公布第62條之1規定後,雖已將適用範圍限於機關在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宣導的費用,但是政府辦理宣導業務,並非僅於上述媒體執行。基於避免外界產生政府置入性行銷的質疑,因此,三位委員指出,行政院應督促主計總處就行政機關於四大媒體以外,辦理宣導時揭示機關名稱必要性,再加審酌。
 
三位委員再深入調查後,也發現主計總處今(110)年雖已有增設3級會計科目等因應作為,但是現行實務上,仍有能否運用工程管理費辦理宣導的爭議,與新增會計科目尚未及於可能編列宣導相關經費2級科目的缺失。因此,行政院也應要求主計總處予以正視謀求解決之道。
 
而且行政機關111年宣導經費預算的編列作業,仍然有預算書資料編列表達不一及非屬四大媒體的經費仍列於同一預算項目中等問題,因此三位委員認為,行政院有再督促主計總處,檢視行政機關後續改善情形的必要。
 
賴鼎銘、賴振昌及王麗珍同時指出,預算法雖已將政府利用網路(社群)媒體辦理宣導業務之預算,明確納入規範中,但是社會各界關切「網軍」濫用網路資源,製造高度政治性話題,引領輿論風向。因此三位委員也請行政院應督促權責機關積極進行查處釐清資金來源,除保障民眾言論自由,也可回應政府以宣導經費運用「網軍」之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