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於110年12月16日針對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校園性平事件頻傳之問題,通過調查報告,促請教育部確實檢討改進。
教育部允應正視體育班、運動代表隊性別平等事件一再發生之警訊
監察委員范巽綠、蕭自佑、趙永清指出,近年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發生校園性平事件頻傳,依教育部統計數據顯示,自103年迄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運動代表隊經通報性平事件共計548件,其中運動項目又以田徑、棒球、籃球、柔道及跆拳道發生件數較多;教育部允應正視體育班、運動代表隊性別平等事件一再發生之警訊,積極研議有效解決對策,以健全國內體育性別平等環境。
教育部針對非專任運動教練監督管理密度不足
調查報告指出,教育部目前僅對於專任運動教練定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對於非專任運動教練之管理卻僅以函釋公告,相關監督管理密度猶顯不足,且對於非專任運動教練之性別平等教育並無相關教育訓練規範,教育部允宜正視此情,強化運動教練之性別意識及相關法令知識;又,各級學校校長及學校行政團隊應落實校園內體育班及運動團隊之監督管理,並對運動教練進行教育訓練,以維護學校運動訓練環境及學生權益;另,教育部對於專任運動教練之性別平等課程手冊過於簡化,且內容允應與時俱進,俾符實際。
義務教育階段體育班住宿學生占全體6成,然教育部欠缺相應管理指引
監察委員指出,據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體育班及體育代表隊,目前計有244所學校提供住宿,其中國民小學占38所、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中部占107所,亦即義務教育階段共計有145所學校體育班及體育代表隊提供住宿,占全部體育班及體育代表隊之6成,與教育部函復本院表示「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體育班以不住宿為原則」之政策方向,洵有出入;然查,教育部僅對於高級中等學校定有相關宿舍管理規定,而在義務教育階段提供體育班學生住宿之學校,僅須將體育班設立計畫送各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對於宿舍管理、員額編制標準等內容則付之闕如;且部分學校體育班因宿舍管理人員配置不符實需,致性平案件層出不窮等情,教育部允宜正視體育專長學生之住宿需求,就體育班宿舍環境及宿舍管理人員進行盤點,以提升校園空間安全;另體育專長學生常有至外地集訓或比賽之住宿需求,惟仍缺乏相關住宿規範或指引,為落實防治性別平等事件,教育部允應整合該部體育署及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積極改善,俾維護學生住宿安全
體育班與普通班之求學環境存在殊異性,教育部允宜參考國際經驗,針對運動選手提供適宜之性平教育
監察委員也提醒,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年齡較輕,即進入具有長時間訓練、肢體碰觸頻繁及比賽外地住宿等性質之求學情境,又因訓練及生活緊密結合,衍伸與教練特殊依賴關係,發展成學長制等特殊權力不對等社會文化結構,實與普通班學生存在殊異性,爰教育部對於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之性平教育實施方式,允宜參考國際經驗,如德國即提供指南予該國運動協會,明確指出不同運動項目應不同管理,尤針對「身體接觸」、「運動空間」、「特殊依賴關係」等三面向,應進行風險評估,並採取必要措施。是以,建請教育部研酌加強性別議題講座或進行入班案例宣導,俾強化體育選手身體自主權及性別意識;教育部對於性平案件頻繁發生之學校允宜加強輔導,並運用青少年可接受的方式,提高體育選手之性平資訊可及性,使性別平等教育之概念融入訓練過程,以提升學生性別意識;又,教育部體育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允宜屏除本位主義,以利進行國民基本教育階段體育選手之資源整合,共同關注體育選手性別平等議題。
建立個別化選手檔案,並改善健康管理、學習管理與生活管理等三大層面之制度,發展運動科學化及專業醫療防護
最後,監察委員表示,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應授基本能力,兼顧體育訓練正常化,確保學生基本學力,教育部於110年3月2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明定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以3小時為限;高級中等學校,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以3小時為原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代表隊注意事項亦於同年配合修正;惟教學現場實際執行情形,仍有待該部確實督導各級學校主管人員落實;另為避免過度訓練及運動傷害,教育部允宜完備學校體育人才照顧制度,推動校園運動防護觀念,建立個別化選手檔案,並參酌美國對於運動選手進行健康管理、學習管理與生活管理等三大層面之制度,發展運動科學化及專業醫療防護,以保障運動員健康與福祉,打造我國優質運動人才培育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