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11年1月14日上午巡察最高檢察署,聽取業務簡報,並進行座談。
檢察總長江惠民表示,監察院與最高檢察署之職掌雖有不同,但在維護司法人權的目標係屬一致,並致力於公平正義之實現。召集人林國明則感謝最高檢察署的細心安排,希望藉由充分溝通交流,將來可建立雙方溝通之平台,增進彼此了解及互助。
張菊芳委員及王美玉委員針對最高檢察署數次依據本院之調查報告,同意提起非常上訴表達感謝,尤其對本院調查陳情人於2件刑事案件所獲之緩刑宣告案,經最高法院判決撤銷之成果表示肯定;高涌誠委員對於檢察官身為非訟事件之公益代表人,應發揮功能,善盡職責,並期望在憲法訴訟程序,能與最高檢察署在擔任法庭之友的意見彙整上,尋求合作空間;趙永清委員請教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之處理程序,並期許檢察官們能有與時俱進之法律見解。鴻義章委員就「原住民身分綁姓名/傳統姓名」是否有產生限制憲法權利之虞,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交流與分享。王幼玲委員強調國際公約已內國法化,有高於國內法之效力,如有違法情事,應可提起非常上訴;林郁容委員則關心選舉期間中資滲入及假消息散布之查察重點;召集人林國明提出憲法訴訟法第59條人民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為避免逾越6個月之法定不變期間,致未能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時,最高檢察署有無因應作為?另外依據同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法規範失效者,檢察總長對於適用該法規範所作成之刑事確定判決得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為避免被告不知情或無力委任律師致未能聲請非常上訴時,檢察總長有無其他妥適作為,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檢察總長及相關首長針對委員垂詢事項,均詳盡答覆,並希望與監察院建立業務聯繫平台,相互討論,俾能形成共識。
本次巡察既有召集人林國明、委員王幼玲、王美玉、林郁容、高涌誠、郭文東、張菊芳、趙永清、蕭自佑、鴻義章等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