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施錦芳、趙永清
嘉義市政府認定該市○○○段378-90地號住宅區土地是周遭建案的「私設路」(私設通路),但因未資訊揭露,導致不知情的陳訴人於83年間購入後遭該府拒絕核發建照,並於後續四度申請調閱相關建築圖說以便究明真相時,都遭斷然拒絕,陳訴人權益受損嚴重。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在111年8月16日通過施錦芳及趙永清二位監察委員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除糾正嘉義市政府建築管理疏失及不當剝奪人民申調檔案的權利之外,也要求內政部針對私設通路於建築管理上的制度缺漏進行通盤檢討。
施錦芳及趙永清二位調查委員指出,私設通路係供未與建築線相連接的建築基地對外連通之用,因與建築基地仍具從屬性,原不得任意脫離從屬關係,故核發建築執照的建築主管機關當負有把關防範職責,且內政部營建署也表示,實務上係多按民法第851條規定設定不動產役權來防範。但是本案嘉義市政府既然認定○○○段378-90地號土地範圍(64年間已劃設都市計畫「住宅區」)屬該府原建設局核發(71)嘉建局管執字第11號至第26號使用執照所設置之「私設路」(私設通路),而不得請照建築,卻未於建築管理、都市計畫或土地登記等相關資料系統予以公示揭露;更先後於核發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後,任其遭分割、移轉,而未要求將該「私設路」(私設通路)土地登記由各起造人共同持有,或以其為供役地設定不動產役權,以達公示效果,肇致陳訴人在未知上情並信賴該378-90地號土地屬都市計畫「住宅區」而有其法定效力之下,於83年10月21日購入後卻遭嘉義市政府否准建築,致權益受損至鉅,可見嘉義市政府辦理建築管理業務確有疏失。
調查委員進一步指出,基於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應予保護,本案責任當應歸屬於嘉義市政府,而不應由善意第三人的陳訴人承擔;又上開建築基地於72年間興建完成16棟建物後,因歷經近40年時空變遷且周遭已陸續開闢都市計畫道路,致迄今已不以本案378-90地號土地為對外通行唯一必經之地,且該筆土地亦未經門牌編釘為相關巷道,嘉義市政府允宜就本案378-90地號土地得否解除「私設路」(私設通路)之使用限制,積極協助陳訴人邀集相關人協調妥處;或基於該府非經所有權人同意擅自鋪設柏油路面供不特定人通行之既成事實,務實研議將該筆土地規劃為都市計畫道路並據以徵購,俾兼顧陳訴人財產權保障及當地民眾通行之事實。
此外,嘉義市政府草率在104年至110年間多次否准陳訴人調閱建築圖說,漠視陳訴人因該府建築管理疏失致權益受損至鉅於前,復又不當隱喻其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虞,更嚴重剝奪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及檔案法第17條所賦與其調閱檔案以究明真相之權利,也有明顯違失。